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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债务人应是法人还是个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2:14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安排,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则,公司是归于法人,以期产业承当民事债款职责,那么民法中债款债款人的差异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该案债款人应是归于法人仍是个人
原告洛阳***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洛阳市**建造工程集团
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告在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签定购销合同,发作水泥购销事务,截止现在,被告拖欠原告水泥款94440元未付出。经原告方屡次讨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现诉请被告洛阳市**建造工程集团付出所欠水泥款94440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合同没有实行,公司没有收到货品,不该付出该批货款。原告出具的催款告诉是给个人的,公司不认可。所以没有付出货款的职责。
经审理查明: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原告(供方)***公司与被告(需方)**工程集团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好:由原告单位供给被告单位普325香山水泥散装水泥2000吨,袋装水泥500吨。一起注明:交货地址为麻屯镇北杭萧钢构公司工地,检验规范、办法及提出贰言期限,以需方工地指定收料人签收水泥实践收到数量,供方凭此条依实结算,合同价格已含运送费用等。两边加盖合同公章并由托付代理人签名。两边对合同均无贰言。原告合祥公司举出托付书一份,内容为:“洛阳市***水泥有限公司:兹由我单位牛*庆项目经理在**麻屯镇杭萧钢有限公司施工,全权托付与贵公司签定水泥供货合同。特此证明。洛阳市**建造工程集团,2001、10、30号”。需方收料人员证明函一份“洛阳***水泥有限公司:我方**建造工程集团、河南钢构有限公司工地,托付牛营振、牛*庆、林双学担任该工地资料检验作业,以上人员签字均为有用收据。特此证明。需方:洛阳市**建造工程集团(盖章)2001年10月30日”。收据一份:“今收到2001年11月2日至12月22日***散装水泥:叁佰零叁吨伍陆;***袋装水泥柒拾吨。**庥屯杭萧钢松工地,出纳牛迎震,经手人韩孝军。于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合祥公司发出了催款告诉书载明:”贵单坐落2001年10月10日至2002年1月10日在我公司购销425#(525#)袋装水泥70吨,散装水泥300.56吨,折计价款94440元。按照原合同规则(或其它约好)请贵单位核实帐务后付清货款,缓解我方资金困难,便于更好的为您服务。并写出还款方案,欠款大写:玖万肆仟肆佰肆拾元整。特此告诉。洛阳市***水泥有限公司“。当牛*庆接到催款告诉后又进行了承认:”此条现实,从2002年12月起每月付壹万元,止2003年6月付清悉数货款,假如不付有涧西法院裁定。牛*庆2002年11、12“。被告举出依据,是牛*庆证明:”洛阳**集团与***水泥有限公司签定的水泥供货合同,河南杭萧钢构工程系我自己联络,因为杭萧工程不许个人承包,也无法签定合同,所以挂靠到**集团,就与***签定了水泥的合同,价格以合同上所定的为准,货款由我自己结算,与**集团无关。牛*庆,2003、3、12“。原告***公司对此证明提出贰言,认为是被告为躲避债款的虚伪陈说,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原告合祥公司与被告**工程集团签定水泥购销合同前,合同签定人牛*庆持有被告单位的签定合同全权托付书,合同加盖有被告单位公章,故该合同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实在,应为有用合同。合同签定后,原告***公司依约供给水泥,并有收料凭证,催款告诉,收货托付书等依据证明,故被告收货现实能够确定。催款告诉首部虽写牛*庆,但注明**工程集团为收货单位。托付人和经手人牛*庆已对数量与价款承认,故欠款现实清楚。牛*庆出具的关于债款与**集团无关的陈说,不符合依据有用的要件,且内容不实在,该陈说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付出拖欠的货款,现实清楚,依据充沛,本院应予支撑;被告辩论理由不能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有关法令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工程集团付出给原告合祥公司货款94440元。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该案债款人应是归于法人仍是个人”问题进行的回答,事例中被告经过催款告诉是给个人而不是企业,建议不承当付出货款的职责,而法院确定债款人是归于法人,要求被告承当付出货款的职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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