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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绿化服务的企业的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6:46

乙园林公司为甲公司供给美化服务,美化所用花草苗木均由甲公司自行向异地丙公司购入。丙公司是专业从事花草苗木栽培的企业。甲公司算计向乙公司付出费用10万元,美化所用花草苗木的购买价为400万元。(假定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考虑其他税费,下同。)
1、乙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告诉》(国税函[1995]156号)规则:“美化工程往往与修建工程相连,或许本身便是某个修建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美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归于修建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削减区分,便于征管,对美化工程按‘修建业一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则:“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则(注:供给修建业劳务一起出售自产货品)外,纳税人供给修建业劳务(不含装修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含建造方供给的设备的价款。”
乙公司从事美化工程所用花草苗木不归于出售自产货品,花草苗木也不归于“建造方供给的设备”的领域,美化工程也与装修业无关。因而,美化工程修建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包含“甲供材”在内。乙公司应交纳营业税为:
(400 10)×3%=12.3(万元)
乙公司从事美化工程的收入仅为10万元,而应交纳营业税为12.3万元,乙公司明显无法承当此税负。假如由甲公司承当与“甲供材”有关的营业税,那么甲公司应担负营业税为12.37万元[400÷(1-3%)÷3%],乙公司应担负营业税0.3万元(10×3%),算计应缴营业税12.67万元(12.37 0.3)。
2、丙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则:农业,是指栽培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含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依据上述规则,丙公司出售自己栽培的花草苗木可免征增值税。
【谋划】
本例税收谋划的关键是怎么防止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笔者以为可考虑采纳以下谋划计划:甲公司可与出售花草苗木的丙公司洽谈,改由丙公司既出售花草苗木,又供给美化工程劳务。一起,甲公司可要求丙公司将修建业劳务悉数分包给乙公司。假定甲公司向丙公司付出价款410万元,丙公司再向乙公司付出分包款10万元。
1、乙公司
乙公司应缴修建业营业税:10×3%=0.3(万元)
2、丙公司
《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则:纳税人供给修建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应当别离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品的出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交纳营业税,货品出售额不交纳营业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则:纳税人将修建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付出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花草苗木一起供给修建业劳务的行为,归于“供给修建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因而,对出售自产货品应征收增值税,对供给的修建业劳务应征收营业税。假定出售自产货品的价格仍为400万元,修建业劳务价款仍为10万元,那么丙公司出售自产货品仍可免征增值税,丙公司在核算修建业营业税营业额时可扣除分包款,即应缴营业税为0[(10-10)×3%].由此可见,按此计划施行,甲公司可少担负营业税12.37万元。
需求阐明的是,在上述谋划计划中,丙公司本身并未参加修建业劳务,因而,丙公司将修建劳务“分包”给乙公司的行为有或许被认定为“转包”行为,不能适用差额纳税方针,即需求担负修建业营业税0.3万元。关于丙公司多担负的修建营业税,甲公司可给予相应补偿。谋划计划的实践节税额为12.07万元(12.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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