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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1:36
发布部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5月1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 1994年5月13日发布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政治权力的确保第三章 文明教育权益的确保第四章 劳作权益的确保第五章 产业权益的确保第六章 人身权力的确保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的确保第八章 奖赏与处分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确保法》,结合本省实践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日子等方面享有与男人相等的权力。确保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一起责任。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应当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妇女合法权益确保作业。公民应当恪守确保妇女合法权益的法令、法规,对侵略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依法阻止、检举、指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确保妇女合法权益安排,其主要责任是:(一)监督、查看有关确保妇女合法权益法令、法规的贯彻施行;(二)协谐和推进有关部分做好妇女合法权益的确保作业;(三)安排社会有关方面查询、研讨保护妇女权益的严峻事项,并向有关部分提出定见和主张;(四)催促有关部分对严峻损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告发进行查办,也能够提出必要的查办定见和主张。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保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确保妇女权益的作业,提出确保妇女合法权益的主张,教育妇女依法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妇女合法权益法令、法规的贯彻施行。各级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作业范围内,合作有关部分做好确保妇女权益的作业。 第二章 政治权力的确保    第五条    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提名人的份额应占到提名人总数的25%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名人中,要确保和逐步进步妇女应占的份额。各级人民政府在换届选举时,领导成员提名人中应当有妇女提名人。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活跃培育、选拔妇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留意注重各级妇女安排的引荐定见。在人事、劳作部分和女职工较多的文明、教育、卫生、商业、轻纺等职业的领导成员中,应当装备女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关于有关确保妇女合法权益的批判或许合理主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听取和采用。 第三章 文明教育权益的确保    第八条    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有必要确保适龄女人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不得迫使适龄女人儿童少年停学。    第九条    教育部分、校园和社会应根据当地的实践,采纳有用办法,确保本区域内的适龄女人儿童少年入学,承受义务教育。校园不得以任何理由轻视女人儿童少年。女人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许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入学或免予入学的,有必要由其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按规则处理缓学或免学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分应当注重打扫青壮年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的作业。    第十条    各类校园在招生时,不得轻视女人考生,不得私行进步或许变相进步女人考生选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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