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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消灭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0:21
提到留置权,信任很多人会对这个名词比较生疏吧。其实,留置权的获得分为活跃条件和消沉条件两大类。留置权假如要消除的话,也是需求契合法定条件的。那么,留置权的消除条件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留置权消除的条件
(一)债款消除的;
(二)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并被债款人承受的。
除了法令明确规定的上述景象外,还有几种景象也可导致留置权的消除
一是留置权因债款人损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除,对留置物的继续占有是留置权建立及存续的要件。留置梳人损失了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告消除。因占有的损失而致使留置权的消除是常常发作的,但还不是结局的。假如留置权人日后再获得对该留置物的占有,且具有留置权建立要件,能够在该物上为同一债款从头建立留置权。但有时留置物因种种原因灭失,则留置权终究消除。
二是留置权人扔掉留置权而消除。留置权是一种权力,因而它能够行使也能够不行使,权力的抛弃在法令上是彻底答应的。
三是留置权因债款清偿期推迟而消除。留置权以债款清偿期届满为建立要件。如遇清偿期推迟,则留置权不建立,这种景象下的留置权消除为暂时的,非结局的。一旦延续期完毕而债款人依然没有清偿债款,留置权即生效能。
留置权的建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是指债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按照法令规定留置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建立条件包含:
榜首,债款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有必要与债款有牵连联系。
第三,债款人未如期悉数实行债款。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榜首,留置权只能发作在特定的合同联系中,如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和加工承包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作两次效能,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款得到悉数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悉数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完成时,留置权人有必要确认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宽限期。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假如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的话,留置权由所以法定的担保物权,是具有最优先的效能的,当债款人完成债款的时分,留置权会消除。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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