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的正当防卫辩护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8:26山西省鑫听讼师事务所律师 杜旺盛 张连珠
审判长、合议庭:
咱们承受本案被告高文杰亲属的托付,经鑫听讼师事务所的指使,征得被告高文杰的赞同后,通过查询、拜访阅卷及庭审查询,现就对本案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指控被告高文杰成心损伤证据缺乏,缺乏以确定。
庭审中查明案发时是受害人不合法持枪,强行闯入高泽家后,又别离用足以致人逝世的双管猎枪指向高泽、张忠俊及被告人,并以要挟的言语强使被告和张忠俊不得干涉与高泽之间的事。之后,受害人又用上有子弹的双管猎枪对着高泽欲开枪。在此关头,高泽用手将枪管拨开才免除了被损伤逝世之结果。受害人在开榜首枪后,高泽、被告人及张忠俊上前而夺枪,在夺枪和扭打的状况下,首先是高泽的抓枪管和用小板凳打受害人,张忠俊随后夺枪,被告也从后边抓枪并护着受害人免遭高泽的殴伤。在争夺中,首先由张忠俊之口呼出:“走火了,走火了。”随后受害人就倒在被告怀里,之后放之于地。被告在几个人夺枪扭打进程中,一直与受害人紧贴在一同,手没有受离枪管,直至受害人倒在其怀里时才将受害人放之于地,又将枪放在墙边,并 交待高泽之妻,等公安人员来后交给,任谁不给。之后,抢救受害人的进程,也清楚地阐明被告即没有夺下枪后的损伤行为,也没有夺枪时的损伤行为,更不存在损伤受害人的成心。庭审中仅以张忠俊宣称(便是案中人,也是夺枪人,仍是榜首个宣称“走火了”)是被告手持猎枪开枪损伤被害人,就对被告科罪科刑,必定难以服人,为此,仅以张忠俊的孤证,而确定被告有成心损伤别人的行为,明显缺乏以确定,并且张忠俊清楚地陈说是他感到手中一紧,枪离手的一同,听见枪响的。那么张忠俊必定没有时刻和机遇看到被告夺下枪又双手持枪将受害人击倒,所以,张忠俊的证词即不符合实践,又彼此对立,因而缺乏以为证。
二、受害人的行为和被告等人的行为
受害人不合法持枪,又不合法强行闯入高泽家中,用现已子弹上膛的足以致人逝世的猎枪别离指向被告等三人,一同宣称要毙了被告等三人时,在高泽宣称:“有种朝自己开枪后,受害人又将枪口对准高泽的头部。高泽见状况不妙,当即用手将枪管拨离头部的一同,受害人扣动了扳机,幸亏没有击中高泽。在受害人这种明显地欲致别人逝世和欲损伤被告等人的行为发作时分,被告等人为维护自己和别人的权益,阻止受害人的严重地违法行为,便是天性的反响,也是法令明文规定予以必定和维护的。为此在四人羁绊一同,争夺受害人欲损伤别人的违法凶器猎枪时,受害人也在拼命维护自己的行凶兵器,在彼此夺枪进程中,时刻仅仅瞬间,非人为有意识的形成枪响而致伤受害人,足以阐明被告等人的行为没有逾越法令赋予的权力,并且针对受害人这种正在进行开枪行凶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法令给予公民防卫权力,所以辩解人以为,在四人羁绊抢枪中,枪响致死受害人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任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