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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1:06
根据刑法第231条规则单位能够构成合同欺诈罪,并规则了与天然人不同的处分规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中规则:关于单位施行借款欺诈行为,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欺诈罪科罪量刑。笔者以为这一准司法解说规则不妥。首要刑法在第三章不同节别离规则了借款欺诈罪、合同欺诈罪,正如本文前述合同欺诈罪的合同不包含借款等合同,借款欺诈罪已从合同欺诈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且两罪有不同的违法构成。借款欺诈罪的主体是天然人,合同欺诈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含天然人和单位。其次在法令适用上,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是一基本准则。当一行为冒犯借款欺诈罪和合同欺诈罪时,无疑应以借款欺诈罪科罪量刑。再次因为借款欺诈罪没有单位违法转而适用合同欺诈罪也有悖于罪刑法定准则。相同性质的行为,仅因天然人和单位而用不同的规范进行评判,明显不妥。行为的特征契合借款欺诈罪而又不是天然人违法的,按法令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的准则确定无罪。笔者以为纪要的规则是一种扩展的解说,超出了司法解说的权限领域。
因为立法的年代和技能等原因,关于合同欺诈罪的瑕疵日渐闪现。要处理合同欺诈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只要科学合理地赶快予以批改,使法条自身愈加完善,以利于执法者正确理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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