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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优惠计算方式惹争议,购房定金是否应当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20:06
现在不少商家和开发商协作,推出购房优惠活动,比方团购、优惠抵用券、红包抵现金等。但是或许呈现以下状况:购房人取得了某小区商品房的团购优惠资历,可开发商则以为团购优惠与购房优惠不能叠加核算,两边因而未能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那么此前的购房定金是否应当返还?近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此种状况的房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定,确定房子认购书的本质为预订合同,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致房子生意合同未缔结,购房定金应交还。
事例回放:
据了解,重庆某信息公司受某地产公司托付,就其开发的一商品房小区安排团购。购房人李某与该信息公司签定团购协议,约好付出5000元团购费,即可享用总房款8%的团购优惠,并与购房时的现场优惠累加核算。
随后,李某与地产公司签定房子认购书,购买该小区房子一套,并约好如参与团购,将享用购房款扣头及费用减免优惠。签定团购协议和认购书后,李某分别向信息公司及地产公司付出了团购费5000元和房子认购定金3万元。
签定房子生意合同过程中,李某与地产公司就房子价格核算方法发生分歧,李某以为团购优惠与购房优惠应当累加核算。而地产公司则以为,参与团购是享用购房优惠的条件,终究构成的购房优惠价格已将团购优惠包括在内。
后因洽谈未果,两边未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而地产公司则回绝返还3万元的购房定金。为此,李某将地产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定金。对此,地产公司标明,他们收取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而非订金,依据合同法规则,李某反悔,未签定正式的房子生意合同,地产公司有权回绝返还相关定金。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房子认购书中地产公司许诺的购房优惠并未清晰标明是否已包括了从前团购优惠在内,两边无法就优惠后的实践价格达到共同,终究导致两边未能签定房子生意合同,归于法律规则的不能归责于两边的事由,地产公司应向李某交还3万元购房定金。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定。
法院在判定书中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货、预订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担保的,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生意合同未能缔结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事例解析:
本案中,因为约好不明,购房者与开发商就购房优惠与团购优惠联系呈现分歧,从而无法就房子实践购房价格达到共同,两边未能缔结购房合同,契合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房子生意合同未缔结的景象。
针对现在经过签定认购书并预先交纳购房定金的方法,在生意商品房的状况较为遍及的实践,小编提示,房子认购书的本质为预订合同,违背约好内容将发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关于房子价款及核算方法等重要条款,应当进行清晰约好,以保护本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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