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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当事人该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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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定判决国家间的供认和履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裁定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履行外国裁定判决条约》。但由于在履行外国裁定判决上条件过严,手续杂乱,不能适应世界经济贸易展开的新形势。因而,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世界组织的代表参与的世界商事裁定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供认及履行外国裁定判决条约》,简称《纽约条约》,并于1959年6月7日收效。《纽约条约》规则,各缔约国有必要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定判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则的五项景象之一的,被恳求履行的法院能够回绝供认和履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参加丁《纽约条约》,这为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定判决供给了确保和便当,为进一步展开世界商事裁定活动起到了推进效果。
我国自1987年4月参加《纽约条约》后,我国的裁定判决就能够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区域恳求供认和履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帮忙条约。依据《裁定法》第72条的规则,我国的裁定组织作出的判决,当事人恳求履行的,假如被履行人或许其产业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恳求供认和履行。也就是说,我国的裁定判决需求其它国家供认和履行的,只需这个国家是《纽约条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能够向被恳求履行人所在地或其产业所在地的外国法院恳求供认与履行。
在此需求提示我国涉外裁定当事人,在考虑到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恳求供认和履行裁定判决时,最好托付恳求履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经历和有才能的律师予以处理恳求供认和履行事宜。延聘一位好的代理律师,能够防止不必要的费事,并且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掌握妥当,使恳求供认和履行的时刻大为缩短。相反,假如代理律师在关键问题上处理不妥,也简单使裁定判决得不到供认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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