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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6:28
运用别人著作制造录音录像制品应当恪守哪些规则?
《著作权法》对录音、录像制造者运用别人著作制造录音、录像制品,作了如下规则:“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造者运用别人未宣布的著作制造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运用别人已宣布的著作制造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但应当依照规则付出酬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运用的不得运用。
录像制造者运用别人著作制造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
录音录像制造者运用改编、翻译、注释、收拾已有著作而发生的著作,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收拾著作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的著作权人付出酬劳。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造者制造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缔结合同,并付出酬劳。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造者对其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并取得酬劳的权力。该权力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初次出书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答应仿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造者还应当依照规则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付出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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