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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一方死亡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7:35
交通事端在咱们的日子之中是有发生,发生交通事端之后很多人挑选的走司法程序,有法令的手法进行处理。那么在诉讼期间一方当时人忽然逝世,应该怎样处理呢?以下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交通事端诉讼期间一方逝世怎样办”的相关法令知识。欢迎我们阅览。
当事人在交通事端诉讼期间逝世怎样处理?
因交通事端形成脑损害,后因补偿事宜引发诉讼;案经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岂料一审宣判期间,当事人在家忽然身亡。当事人亲属以为,当事人的逝世与最初的交通事端存在因果联系,故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法院以为,因案子有新依据,或许触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故裁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子经从头审理,1月23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据当事人章某的亲属诉称,2010年12月4日,王某驾驭一辆大卡车与章某驾驭的电动车发生磕碰,形成电动车驾驭人章某、乘坐人杨某(另案处理)受伤及电瓶车受损。后经交警确定,章某负事端首要职责,王某负非必须职责。章某受伤后经医院确诊为颅脑损害、脑伤害等,住院治疗21天出院。2011年10月16日,章某在家中因癫痫发生逝世。章某家族以为章某的逝世系交通事端所造成的,故王某、王某驾驭的大卡车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应一起补偿原告各项丢失14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
该保险公司、王某均辩称,对本起交通事端现实无异议,但章某逝世与本起事端是否有联系,需原告举证证明。
案子审理过程中,依原告方请求,法院托付相关司法判定中心对章某的逝世原因以及交通事端与其逝世参加度进行了判定。判定以为,章某逝世与其2010年12月4日交通事端损害之间的直接因果联系难以扫除,参加度酌情为50%-60%。
法院审理以为,王某因交通事端受伤,其各项丢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再按公安机关的职责区分,由王某承当30%的补偿职责,余下部分由原告自行承当。章某于一审宣判期间在家中逝世,经司法判定以为交通事端与逝世的参加度为50%-60%;但原告让章某单独在家,对章某的逝世也存在必定过错,故该扩展部分的丢失,应由原告自行承当。
据此法院确定,就章某的逝世交通事端的参加度为55%,原告承当30%的过错职责。结合各项补偿标准及执行情况等,法院终究判定,该保险公司给付章某亲属补偿余款4万余元,王某给付章某亲属补偿款5万余元。
在交通事端诉讼期间当事人一方忽然逝世,是因为交通事端引起的。那么其家族就可以进行持续诉讼。一起听讼网也为您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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