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纠纷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23:44
医院在救治患者的时分,也可能会由于医师或医疗设备的问题而发作差错,一旦患者在医治疾病的时分发作了医疗事故,那么医疗差错者肯定是会承当起相应的职责。下面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的医疗差错胶葛判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胥XX,女。
托付署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XX医院。
法定代表人左XX,任院长。
托付署理人胥XX,男。
上诉人胥XX因医疗差错危害补偿胶葛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胥XX及其托付署理人张XX,被上诉人长葛市XX医院的托付署理人胥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6日,原告胥XX因腰部痛苦到被告处住院医治。同年5月9日,由被告处的医师为原告实施“腰椎间盘切除术”。同日由原告的文夫张根庆在手术赞同书上签字。原告胥XX在被告处住院至同年8月19日计106天后出院,原告应付出医治费14380.35元。术后原告发现不能行走,便找被告处理。经相关专家会诊后承认原告系马尾神经粘连呈现“激诺热”并发症,康复期为一年。2008年8月25日,被告(原许昌技术经济校园第二隶属医院)作为甲方与原告(由原告的文夫张根庆代签)作为乙方签定协议一份,约好:
1、甲方一次性付出乙方一年(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4日)生活费、误工费伍万元整。
2、乙方活跃合作甲方医治,加强肢体功用训练,以利早日康复,一年内甲方对乙方进行医治辅导并担任养分神经药物医治费用。
3、一年后,如乙方身体康复,则不再追查甲方的职责,如乙方对医治康复不满意,两边应到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进行判定,根据判定成果两边进一步处理。2008年8月24日原告的文夫张根庆收到该50000元。后于2009年6月15日至同年8月5日期间共分16次原告的亲属又收到被告付出的医疗费18300元。2010年1月4日原告提出恳求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和后期医治费进行判定及对被告病历中“张根庆”的签名是否其自己所为进行笔迹判定。2010年5月4日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作出豫正诚司鉴所(2010)文鉴字第0062号文书司法判定书,判定2008年5月9日的《手术赞同书》中“张根庆”的签名是其自己所写。2008年5月10日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力药品运用知情赞同书》中“张根庆”的签名不是其自己所写。
同年7月15日,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作出许昌重信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172号判定定见书,承认原告胥XX的双下肢肌力伤残为八级。原告开销检查费1328元、判定费2000元。2010年1月4日陈述对其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差错、医疗行为与原告建议的危害成果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进行判定。2010年5月10日,因原告回绝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本院司法技术科函告完结托付判定。2011年3月29日被告因原告不赞同进行医疗事故判定和其没有完结举证的情况下,要求对原告的上述判定结论,均提出从头判定恳求。同年9月8日河南检苑司法判定中心做出豫检苑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181号司法判定定见书,判定原告的伤残程度(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四级)为八级。同年10月8日本院司法技术科函告因无法承认被判定人及无法彻底提取被判定人的样本,完结笔迹判定。
同年12月6日被告提出从头进行医疗事故判定(因原告赞同进行医疗事故判定)。2012年3月6日许昌市医学会因原告对被告供给的病历有贰言和短少术前CT片、X光片及病历需进行质证决议间断判定。2012年5月10日本院技术科书面函告间断判定。同年8月20日被告再次提出司法判定恳求,因判定需供给上述术前CT片、X光片,但两边建议应由对方供给,但两边推诿,或判定不能进行。2014年1月6日,本院技术科因相关判定部分无法判定,完结判定,完结判定的原因是患者以为病历不真实且判定资料不完全。2012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
原审法院以为,原告胥XX在被告长葛市XX医院医治后身体遭受危害,该危害成果与被告的医治行为是否有因果联系及被告的差错程度,被告长葛市XX医院已提出相关判定恳求,但由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判定组织无法做出判定结论,一起考虑原告本身个体差异的要素,对原告胥XX建议的合理丢失,本案宜适用公正准则,由被告长葛市XX医院承当原告合理丢失的一半。原告丢失包含检查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判定费等合计148292.76元,由被告长葛市XX医院按50%即74146.38元予以补偿,加上精力抚慰金裁夺12000元合计86146.38元,减去被告已付出的68300元,被告长葛市XX医院还应补偿17846.38元。对原告胥XX建议的护理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因无根据证明,不予支撑。遂依法判定被告长葛市XX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胥XX残疾补偿金、误工费等各项丢失17846.38元。案子受理费4795元由原、被告各承当一半。
上诉人胥XX不服一审判定,上诉称,
1、一审判定书承认现实差错。一审承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住院106天,却没有支撑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上诉人收到18300元用于付出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费用,存在住院现实,但也没有核算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上诉人自伤情承认之日到第一次定残一共688天,一审核算误工费时仅核算344天差错。一审判定书逻辑紊乱。交通费裁夺1500元,后又写明交通费无根据证明,不予支撑。在被告出示的根据5中,收到条收到78580.35元,而法院承认案子现实部分,又为18300元。
2、一审法院适用法令差错。本案适用公正职责准则差错。被上诉人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成果。
3、被上诉人差错在庭审中已查明,但一审法院没有承认。①被上诉人存在假造病历的行为,存在差错。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司法判定定见,承认日期为08年5月10日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力药品运用知情赞同书右下方患者(家族)签名处的张根庆非张根庆自己所写。②被告为一级医院,根据相关法令法规其不具备做手术的资历。③给上诉人做手术的医师非其本院医师,手术医师为不合法行医,不合法行医存在差错。4、被上诉人拒不出示判定所需的判定资料,而无法做出判定结论的法令成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当,并非两边分管。术前CI片、X片应由医院在病历中保存。恳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长葛市XX医院答辩称,一审判定恰当,应维持原判。本案适用公正准则契合法令规定,两边过后签定有协议,协议约好患者需求一年康复期,医院进行补偿,如到达作用两边互不纠责,医院已付出给上诉人7万多元。术前CI片、X片由患者保存,上诉人拒不供给应承当判定不能成果。医院没有修正病历的现实,一审查明管床医师不在,谁代签的不知道。总归,医院医治已到达料想作用,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中各方均无新根据向本院出示。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现实与原审共同。
本院概括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审承认补偿数额是否正确,适用公正职责准则是否稳当。本院以为,在医疗危害补偿职责胶葛中,患者建议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的,应承当违法行为、危害成果、因果联系以及片面差错四个方面的举证职责。只要在法令规定的特别景象下,患者需对违法行为、危害成果、因果联系及存在法定能够推定医疗行为存在差错的特别景象进行举证,片面差错要件的举证职责才会发作搬运,此刻医疗组织有必要对自己医疗行为无差错进行举证,否则要承当败诉成果。
本案中,原告胥XX在被告长葛市XX医院处承受医疗行为前,即有长时间腰部痛苦病史,术后根据原告胥XX恳求,经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判定构成八级伤残,该判定定见书中判定资料第三项显现“2008年5月7日腰椎MRI片(MRI片编号:24478)”,后被告长葛市XX医院提出因果联系判定恳求,因原告胥XX对病历有贰言且短少术前CT片、X光片及病历需求质证致使判定无法作出。本院以为,原告胥XX应承当因果联系的举证职责,关于被告发动的因果联系判定程序,原告胥XX虽对医院供给病历有贰言,但不能说明理由,也不能提出相反根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医学知识和本案其他根据,其应供给鉴材而拒不供给,应承当举证不能法令成果。故原告胥XX建议被告长葛市XX医院承当医疗危害补偿职责根据不足,不予支撑。
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践,承认适用公正职责准则,由被告长葛市XX医院对原告胥XX所遭到的实践危害予以恰当补偿并无不当,但根据差错份额核算补偿数额于法无据,应予纠正。考虑到两边曾达到宽和协议,且该协议已根本实行结束的现实,以及坚持在医疗职业建立为患者尽到最大的慎重和仁慈留意责任,统筹在答应的医疗危险内推进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构建调和医患联系的理念,本院裁夺被告再行付出原告2万元。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如下:
改变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定主文为“被告长葛市XX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胥XX补偿款2万元”。
一审案子受理费4795元,二审案子受理费4795元,由原告胥XX担负6590元,由被告长葛市XX医院担负3000元。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推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 判 长 李X
审 判 员 尤X
署理审判员 肖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X
在医疗差错胶葛中想要取得轻判,应该找听讼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胥XX,女。
托付署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XX医院。
法定代表人左XX,任院长。
托付署理人胥XX,男。
上诉人胥XX因医疗差错危害补偿胶葛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胥XX及其托付署理人张XX,被上诉人长葛市XX医院的托付署理人胥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6日,原告胥XX因腰部痛苦到被告处住院医治。同年5月9日,由被告处的医师为原告实施“腰椎间盘切除术”。同日由原告的文夫张根庆在手术赞同书上签字。原告胥XX在被告处住院至同年8月19日计106天后出院,原告应付出医治费14380.35元。术后原告发现不能行走,便找被告处理。经相关专家会诊后承认原告系马尾神经粘连呈现“激诺热”并发症,康复期为一年。2008年8月25日,被告(原许昌技术经济校园第二隶属医院)作为甲方与原告(由原告的文夫张根庆代签)作为乙方签定协议一份,约好:
1、甲方一次性付出乙方一年(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4日)生活费、误工费伍万元整。
2、乙方活跃合作甲方医治,加强肢体功用训练,以利早日康复,一年内甲方对乙方进行医治辅导并担任养分神经药物医治费用。
3、一年后,如乙方身体康复,则不再追查甲方的职责,如乙方对医治康复不满意,两边应到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进行判定,根据判定成果两边进一步处理。2008年8月24日原告的文夫张根庆收到该50000元。后于2009年6月15日至同年8月5日期间共分16次原告的亲属又收到被告付出的医疗费18300元。2010年1月4日原告提出恳求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和后期医治费进行判定及对被告病历中“张根庆”的签名是否其自己所为进行笔迹判定。2010年5月4日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作出豫正诚司鉴所(2010)文鉴字第0062号文书司法判定书,判定2008年5月9日的《手术赞同书》中“张根庆”的签名是其自己所写。2008年5月10日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力药品运用知情赞同书》中“张根庆”的签名不是其自己所写。
同年7月15日,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作出许昌重信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172号判定定见书,承认原告胥XX的双下肢肌力伤残为八级。原告开销检查费1328元、判定费2000元。2010年1月4日陈述对其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差错、医疗行为与原告建议的危害成果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进行判定。2010年5月10日,因原告回绝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本院司法技术科函告完结托付判定。2011年3月29日被告因原告不赞同进行医疗事故判定和其没有完结举证的情况下,要求对原告的上述判定结论,均提出从头判定恳求。同年9月8日河南检苑司法判定中心做出豫检苑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181号司法判定定见书,判定原告的伤残程度(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四级)为八级。同年10月8日本院司法技术科函告因无法承认被判定人及无法彻底提取被判定人的样本,完结笔迹判定。
同年12月6日被告提出从头进行医疗事故判定(因原告赞同进行医疗事故判定)。2012年3月6日许昌市医学会因原告对被告供给的病历有贰言和短少术前CT片、X光片及病历需进行质证决议间断判定。2012年5月10日本院技术科书面函告间断判定。同年8月20日被告再次提出司法判定恳求,因判定需供给上述术前CT片、X光片,但两边建议应由对方供给,但两边推诿,或判定不能进行。2014年1月6日,本院技术科因相关判定部分无法判定,完结判定,完结判定的原因是患者以为病历不真实且判定资料不完全。2012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
原审法院以为,原告胥XX在被告长葛市XX医院医治后身体遭受危害,该危害成果与被告的医治行为是否有因果联系及被告的差错程度,被告长葛市XX医院已提出相关判定恳求,但由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判定组织无法做出判定结论,一起考虑原告本身个体差异的要素,对原告胥XX建议的合理丢失,本案宜适用公正准则,由被告长葛市XX医院承当原告合理丢失的一半。原告丢失包含检查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判定费等合计148292.76元,由被告长葛市XX医院按50%即74146.38元予以补偿,加上精力抚慰金裁夺12000元合计86146.38元,减去被告已付出的68300元,被告长葛市XX医院还应补偿17846.38元。对原告胥XX建议的护理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因无根据证明,不予支撑。遂依法判定被告长葛市XX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胥XX残疾补偿金、误工费等各项丢失17846.38元。案子受理费4795元由原、被告各承当一半。
上诉人胥XX不服一审判定,上诉称,
1、一审判定书承认现实差错。一审承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住院106天,却没有支撑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上诉人收到18300元用于付出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费用,存在住院现实,但也没有核算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上诉人自伤情承认之日到第一次定残一共688天,一审核算误工费时仅核算344天差错。一审判定书逻辑紊乱。交通费裁夺1500元,后又写明交通费无根据证明,不予支撑。在被告出示的根据5中,收到条收到78580.35元,而法院承认案子现实部分,又为18300元。
2、一审法院适用法令差错。本案适用公正职责准则差错。被上诉人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成果。
3、被上诉人差错在庭审中已查明,但一审法院没有承认。①被上诉人存在假造病历的行为,存在差错。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司法判定定见,承认日期为08年5月10日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力药品运用知情赞同书右下方患者(家族)签名处的张根庆非张根庆自己所写。②被告为一级医院,根据相关法令法规其不具备做手术的资历。③给上诉人做手术的医师非其本院医师,手术医师为不合法行医,不合法行医存在差错。4、被上诉人拒不出示判定所需的判定资料,而无法做出判定结论的法令成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当,并非两边分管。术前CI片、X片应由医院在病历中保存。恳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长葛市XX医院答辩称,一审判定恰当,应维持原判。本案适用公正准则契合法令规定,两边过后签定有协议,协议约好患者需求一年康复期,医院进行补偿,如到达作用两边互不纠责,医院已付出给上诉人7万多元。术前CI片、X片由患者保存,上诉人拒不供给应承当判定不能成果。医院没有修正病历的现实,一审查明管床医师不在,谁代签的不知道。总归,医院医治已到达料想作用,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中各方均无新根据向本院出示。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现实与原审共同。
本院概括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审承认补偿数额是否正确,适用公正职责准则是否稳当。本院以为,在医疗危害补偿职责胶葛中,患者建议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的,应承当违法行为、危害成果、因果联系以及片面差错四个方面的举证职责。只要在法令规定的特别景象下,患者需对违法行为、危害成果、因果联系及存在法定能够推定医疗行为存在差错的特别景象进行举证,片面差错要件的举证职责才会发作搬运,此刻医疗组织有必要对自己医疗行为无差错进行举证,否则要承当败诉成果。
本案中,原告胥XX在被告长葛市XX医院处承受医疗行为前,即有长时间腰部痛苦病史,术后根据原告胥XX恳求,经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判定构成八级伤残,该判定定见书中判定资料第三项显现“2008年5月7日腰椎MRI片(MRI片编号:24478)”,后被告长葛市XX医院提出因果联系判定恳求,因原告胥XX对病历有贰言且短少术前CT片、X光片及病历需求质证致使判定无法作出。本院以为,原告胥XX应承当因果联系的举证职责,关于被告发动的因果联系判定程序,原告胥XX虽对医院供给病历有贰言,但不能说明理由,也不能提出相反根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医学知识和本案其他根据,其应供给鉴材而拒不供给,应承当举证不能法令成果。故原告胥XX建议被告长葛市XX医院承当医疗危害补偿职责根据不足,不予支撑。
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践,承认适用公正职责准则,由被告长葛市XX医院对原告胥XX所遭到的实践危害予以恰当补偿并无不当,但根据差错份额核算补偿数额于法无据,应予纠正。考虑到两边曾达到宽和协议,且该协议已根本实行结束的现实,以及坚持在医疗职业建立为患者尽到最大的慎重和仁慈留意责任,统筹在答应的医疗危险内推进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构建调和医患联系的理念,本院裁夺被告再行付出原告2万元。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如下:
改变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定主文为“被告长葛市XX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胥XX补偿款2万元”。
一审案子受理费4795元,二审案子受理费4795元,由原告胥XX担负6590元,由被告长葛市XX医院担负3000元。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推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 判 长 李X
审 判 员 尤X
署理审判员 肖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X
在医疗差错胶葛中想要取得轻判,应该找听讼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