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2:23摘要: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关于这一条款,学界一向存在争议。本文经过对此条款提出法理的质疑,旨在引发关于宪法拟定的考虑。
关键词:受教育权;权力;责任;宪法
“人们为了解社会而受教育,他们为发明或再发明社会而受教育。” 闻名教育家埃弗雷·赖默的这句名言足以显现出教育的重要性。现在各个国家更是将受教育的权力列入法令之中予以维护,有数据显现,在142个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中,51.4%的宪法规则了受教育权力和施行责任教育,22.5%的宪法规则了参与文明生活,享用文明效果的权力,23.9%的宪法规则了教育自在和学术自在的权力。
当然,我国也不破例。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工作、产业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相等受教育的时机。”;等,这一系列的法令规则都凸显出我国关于受教育权
的维护及注重。但其中所引发的种种考虑也不得不引起咱们的注重。
一、受教育权既是权力又是责任的规则不合理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关于这一条款的规则合理性与否,法学界一向有着不同的争辩。有的学者以为,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则,受教育一方面是权力,受教育者能够抛弃,另一方面是责任,受教育者有必要实行。那么公民受教育既是权力又是责任,一方面能够抛弃,另一方面有必要实行,从逻辑上难以无懈可击。一起也以为,我国受教育的这种宪法规则方法,不只发生理论上的困惑,并且也在实践上给教育立法带来困难。有的学者则以为,从受教育权力绝对性与相对性和受教育责任实行者双重性两个方面来进一步讨论该条款,使其内涵的合理性与存在的必要性得到真实的了解。
我是比较附和前者的观念,我国将受教育权既规则为权力又设定为责任,从法理上来讲是违反其权力责任内涵理论性的,从实践上来说也会给部门法形成必定的困扰。
1.权力与责任主体双重性不符合法理
在议论权力与责任的对立时,咱们常说权力表征利益,责任表征担负,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别离的、相反的成分和要素,一起它们又彼此依存,彼此贯穿。权力从法令视点来了解能够将其了解为规则或隐含在法令标准中、完成于法令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在的作为或不作为方法取得利益的一种手法;而责任则是设定或隐含在法令标准中、完成于法令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保证权力主体取得利益的一种束缚手法。这两者是对立统一,彼此转化的,任何一项权力都必定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完成的责任,也便是说,权力人在必定条件下要承担责任,责任人在必定条件下要享用权力。但是在宪法这一条款的表述中,咱们却发现,将受教育当作主体的一项权力外,一起也将其规则为了一项责任,作为同一主体而言则难免会自相矛盾。如果说这一主体有挑选承受教育权力的话,那么他一起也有权力挑选不承受,这也完全符合权力赋予的寓意,可于此一起,却又有法令的条文规则,这项受教育的权力有必要承受,由于这是一项责任,不然你便是违反了法令。试问,咱们应该怎么让这样一条既规则权力又限制责任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得到完善的处理?定论天然清楚明了,便是无法处理。这就比如,假使咱们赋予一个主体有挑选吃苹果的权力,一起又规则这个主体有必要吃掉这个苹果,不管你是否乐意,由于这是你的一项责任。所以说,公民受教育既是权力又是责任,一方面能够抛弃,另一方面有必要实行,从逻辑上难以无懈可击,从法理上难以服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