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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7:42
纳贿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
纳贿罪是指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行为。
二:纳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违法目标为贿赂即产业利益。有的学者以为本罪的违法目标为国家工作人员,咱们以为此观念不当。因为纳贿与纳贿是对向性的行为,已然纳贿的违法目标为贿赂物,那么,纳贿罪的目标与纳贿罪的目标是相同的,也应是贿赂物,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仅仅贿赂物的接受者。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行为。
与纳贿的方法相对应,纳贿也分为两种景象:一是行为人自动给予纳贿人以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纳贿人意图获取的不合理利益是否完成,均不影响纳贿罪的建立。二是行为人因被勒索被动地给予纳贿人以资产,假如获取的是合理利益,不以纳贿罪论处,只要行为人获取了不合理利益,才干构成纳贿罪。此外,刑法关于纳贿的数额没有清晰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纳贿罪的构成没有数额上的最低要求。假如纳贿人为获取不合理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少数资产,又不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则不能按纳贿罪处理。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即具有获取不合理利益的意图。所谓不合理利益,既包含不合法利益,也包含违背方针、规章、准则而得到的利益。前者如为了偷税而向税务人员纳贿,后者如不具有升学、提干、工作等条件的人,得以升学、提干、工作。行为人是否具有获取不合理利益的意图,是差异本罪与非罪边界的重要标志。
纳贿罪的确定:
1.经济往来中纳贿罪的确定。依照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则,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纳贿罪论处。
这两种方法的纳贿罪与一般纳贿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差异:
(1)有必要是在经济往来中,如签定、履行合同和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过程中;
(2)有必要是违背了国家的有关规则。
(3)有必要到达必定的数额。至于详细的数额规范,有待司法解释加以清晰。
2.纳贿与赠与的边界。二者的边界首要在于:
(1)意图、动机不同。纳贿是行为人为了使对方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获取不合理的利益;奉送行为则是为了添加亲朋的友情,不是以资产收购权利。
(2)内容和方法不同。纳贿往往是隐秘进行的,给付资产是附条件的;奉送行为则是揭露的,给付资产是无条件的。
3.纳贿罪与一般纳贿行为的边界。差异二者的边界应从数额、情节等方面来掌握。
(1)天然人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小,又不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归于一般纳贿行为;数额较大或许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构成纳贿罪。
(2)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没有到达较大规范,归于一般纳贿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纳贿罪。
纳贿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则,犯纳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纳贿获取不合理利益,情节严峻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纳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纳贿行为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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