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22:19
发布部分: 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原劳作部)发布文号: 劳计字[1991]51号 广东省劳作局: 你局《关于我省南海县劳作局处分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工人行政复议案的请示》(粤劳法<1991>97号)收悉。经研讨,对“请示”中提出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作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定见》(国办发<1988>20号,以下简称《定见》)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区域、跨省招聘员工问题,函复如下: 一、《定见》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区域招聘员工不能满足需要时,能够跨区域招聘”,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区域(指设区或相当于设区的市)招聘不到或在短期内也难以经过训练招到合适工作需要的人员,经地点区域劳作部分承认,能够跨区域招聘。 二、《定见》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员工不再报省级劳作、人事部分同意”,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聘员工(主要指工程技术人员和运营管理人员,也包含技术工人)不能满足需要,经地点省级劳作部分承认,能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作法规,充分利用地点区域的人力资源。关于违背国家规定,私行到外地招聘员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劳作部分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查看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