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7:29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爱情确已决裂”是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爱情确已决裂”是实体性规则,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停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则,不能视为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调停无效的案子,许多是爱情确已决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停无效”是“爱情确已决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子,虽然是“调停无效”,但并非是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在调停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化与不深化等不同,直接影响着调停作用。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阐明,“调停无效”和“爱情确已决裂”的意义不彻底相同,“调停无效”并不都等于“爱情确已决裂”。因而,不应当把“调停无效”作为确定“爱情确已决裂”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爱情确已决裂”与“调停无效”彻底同等起来。也不要把“调停无效”简略地作“爱情确已决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停无效”作为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仅仅“爱情确已决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