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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亦可成立坦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5:41
【案情】
2011年9月和11月,被告人邹某等在邹某的工作室内聚众赌博6场,抽头谋利2.9万余元。11月的一天赌博时,邹某等人发现刘某诈赌,以其诈赌致损为由,选用刀割、凳子砸、胶带绑缚、火烤等暴力手段殴伤刘某,向刘某等敲诈20万元以补偿赌客姜某等人(远超所输),因故未到达目的。邹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现实根本照实供述,对申述书指控的赌博罪的违法现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敲诈勒索罪则辩称刘某诈赌在前,其仅仅帮助处理在自己赌场中发作的诈赌胶葛才伙同他人对刘某施行殴伤并索要20万元,其自己不参加分赃,因而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是违法。
【不合】
关于邹某是否建立率直,存在不同观念,关键在于率直在违法嫌疑人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后,是否还要求对所指控的违法自愿认罪。
【分析】
笔者以为,违法嫌疑人照实供述违法现实后,对所指控的违法不自愿认罪,也应确定为率直。理由如下:
1.被告人邹某照实供述的时刻契合率直的要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则:“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行为人在侦办和审查申述阶段被称为“违法嫌疑人”,在审理阶段被称为“被告人”,如被判处有罪,在判定收效后被称为“罪犯”。违法嫌疑人在侦办阶段或审查申述阶段能照实供述自己违法现实的,且没有翻供,或虽有翻供但在法庭争辩之前能照实供述的,即可确定为率直。假如被告人在侦办申述阶段没有照实供述,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虽照实供述违法现实的,也不能确定为率直。邹某在被公安机关捕获后即对自己参加的作案现实做了照实供述,契合率直的时刻条件。
2.被告人邹某照实供述的内容契合率直的实质要求。率直要求违法嫌疑人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对违法嫌疑人来讲,其能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照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和违法相关的状况,包含自己的名字、年纪、工作、住址、前科等身份状况,同案人的状况、案子的发作地、案子的原因、通过、情节、成果等客观状况,供述时没有成心隐秘,没有成心做不实陈说,没有故意避实就虚,能合作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即具有了率直的实质属性。邹某到案后,对前述状况均做了照实、客观的陈说,该供述关于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提取依据、抓捕同案人均具有积极意义,具有率直的实质属性。
3.被告人邹某不自愿认罪不影响其率直的确定。率直要求违法嫌疑人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但其照实供述的“违法现实”纷歧定是法院对其科罪的现实,也不要求行为人在供述违法现实时自愿认罪。被告人是否构成违法,是构成此罪仍是构成彼罪,并不是现实确定问题,而是查明现实后的法令适用问题。关于一个详细的现实状况是否构成违法以及构成何罪,专业人员间都常存争议,更何况法令知识短缺的一般违法嫌疑人。不能苛求每个被告人在法令判别上都到达专业人员的水平。“自首”、“率直”和“自愿认罪”是不同的量刑情节,都对节省司法资源、进步司法功率有正面价值,应别离点评。一般而言,自首者、率直者均能自愿认罪,但自首者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建立,率直者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率直的建立。行为人对其是否构成违法的辩解实际上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自愿认罪不能否定其照实供述自己违法现实的正面价值,亦不影响其率直的确定。
作者:杨旭李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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