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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贸部门出口有关结算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0:06
发布部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 <90>汇管投字第17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桂汇传5号传真电报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外贸公司出口产品后的结算问题,我局曾在(87)汇管条字第299号文中予以清晰。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如托付外贸公司署理出口商品,所得的出口货款,外贸公司扣除署理出口费用后,应将原币直接汇入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
二、如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由外贸公司收买出口,应属卖断性质。两边之间可使用人民币结算,亦可经外汇管理部分赞同,也能够外币计价结算。依据上述规则,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外汇额度收入,不该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对在此之前外商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外汇额度,可赞同其买成现汇存入其境内外汇存款帐户。假如外商投资企业请求调剂,亦可作为特例,赞同其在外汇调剂商场卖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由外方承揽后有关外汇的问题,请你们将有关资料具体收拾后上报总局,总局拟就此问题进行研究。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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