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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知识大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23:23
强奸罪常识大全
一、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是妇女人的不行侵略的权力(又称贞节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毅力决议合理性行为的权力。违法目标是一切女人。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有必要具有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抵挡、不敢抵挡、不知抵挡状况或使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抵挡的状况而乘机施行奸污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法,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法,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纳殴伤、绑缚、堵嘴、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在,使妇女不敢抵挡的手法。
所谓钳制手法,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要挟、威吓,到达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抵挡的手法,钳制的中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抵挡,然后完结强行奸污的目的。既能够直接对妇女进行要挟,也能够经过第三者进行要挟,既能够是口头钳制,也能够是书面钳制,既能够以暴力进行要挟,如持刀钳制,也能够以非暴力进行要挟,如以揭露隐私、破坏声誉相钳制。需求留意的是,使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务权力等与妇女发作性交的,不能一概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这种特定联系进行钳制而使妇女不敢抵挡,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联系。
所谓其他手法,是指选用暴力、钳制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抵抗或许不能抵抗的手法,具有与暴力、钳制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法有:用酒灌醉或许药物麻醉的办法强奸妇女;使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假充妇女的老公或许情夫进行强奸,使用妇女患沉痾之机进行强奸;形成或使用妇女处于孤立无助的状况进行强奸;假充看病强奸妇女;安排使用会道门、邪教安排或许使用迷信奸污妇女等。
(2)须违反妇女毅力
违反妇女毅力是强奸罪的实质特征,可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抵抗”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别是否违反妇女毅力的客观条件之一。因为违法分子在施行强奸时所选用的手法和所形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此被害妇女对违法行为的抵挡方法和其他体现方法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悍然不顾进行剧烈的抵挡;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许乞求,抵挡不显着;有的则左顾右盼,没有进行抵挡,等等。所以,不能简略地以被害妇女其时有无抵挡表明,作为确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抵挡或许抵挡表明不显着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差异。
确定是否违反妇女毅力,也不能以被害妇女风格好坏来区分。假设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许钳制手法强行与生活风格欠好的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但在共同违法状况下,妇女唆使或许协助男人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而且具有奸污的目的。是指违法分子目的与被害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假设违法分子不具有奸污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意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违法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毅力的精神病人或有严峻发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违法分子采纳什么手法和被害妇女是否表明“赞同”或“抵挡”,都应视为违反妇女毅力,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赞同与之发作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的确不知道妇女是芳华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作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的确不知道妇女患有较细微的发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许在女方自动要求下与之发作性交行为的,不宜以违法论处。
二、首要特征
强奸罪的首要特征是:(1)侵略的客体,是妇女人的不行侵略的权力。(2)在客观方面,体现为以暴力、钳制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抵抗、不敢抵抗的手法,违反妇女毅力,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3)违法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人。(4)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而且具有强行奸污的目的。
三、强奸罪:
(1)强奸罪的实质:违反妇女毅力、强行发作不合法的性联系
刑法维护的是妇女的性自在?仍是妇女的贞节权?我国的强奸罪维护的是性自主权
(2)违法目标;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有必要非雏妓)。强奸尸身不构成强奸罪,应构成凌辱尸身罪。
(3)行为方法:“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的了解:到达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抵挡的状况;暴力、钳制手法有必要到达使妇女显着难以抵挡的程度;其他手法:趁被害妇女熟睡、沉痾、晕倒;假充被害妇女的老公、情人;迷奸。
(4)违反妇女毅力的了解:有必要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赞同,且被害妇女的确不赞同,两个条件短少一个,就不建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反妇女毅力,但实际上妇女彻底赞同或许自愿的,也不该确定为强奸罪。是否违反妇女毅力,不该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抵挡、回绝的表明,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抵挡、是否知道抵挡、是否勇于抵挡等状况。因为强奸行为违反妇女毅力,所以,行为人有必要采纳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抵挡或不敢抵挡的手法,这便是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这些手法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假设行为人没有采纳这些强制手法,即便其行为客观上违反妇女毅力,也不建立强奸罪。
(5)违法主体:老公可否构本钱罪?现在在我国,老公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傍边触及到我国文明前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假设承认了老公能够成为强奸的直接首犯,这会触及到了妻子的无限合理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老公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首犯,可是老公能够经过直接首犯或许共犯的方法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
女人也能够成为强奸罪中的协助犯,唆使犯,直接首犯和共犯,例如妇女唆使一智障人士强奸其他妇女。
(6)强奸罪的特别方法:奸污幼女的行为只需行为人认识到女方必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许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施行奸污行为,被奸污的又的确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作性联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强奸罪科罪处分;行为人的确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联系,未形成严峻后果,情节显着细微的,不以为是违法。
四、本罪的违法确定
1、罪与非罪的边界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作性行为前,既不违反妇女毅力,又无牵强女方变范的行为,两边从心里到外部体现方法彻底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便过后,因被戳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过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不即不离”的奸污行为的确定
所谓不即不离,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作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赞同的体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赞同的体现。应当全面检查男女两边的联系怎样,性行为发作的时刻、地址、环境条件怎么,行奸后妇女的情绪怎么,该妇女的品德品德、生活风格状况等等。假设查明“就”是首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反妇女毅力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首要的,应确定为违反妇女毅力,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边界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刺进”为确定标准的,即男人的生殖器刺进到女子的体内为违法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假设强奸的是幼女,则以“触摸”为确定标准,即男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触摸就算违法既遂。
3、老公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念以为,因为有合法的夫妻联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力要求另一方实施性行为的责任(同居责任),即便老公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在权力有损害也不构成违法。现在在我国无论是立法仍是法令,一般都不把老公逼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违法。
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目标只是限定在女人,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作性联系进行法令标准。依据法无规则不为罪的准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设行为人把男的误以为妇女而着手施行强奸,而且完结“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查询近几年的事例,法院判定大多是“成心伤害罪”。假设因为目标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状况下,不能以强奸未遂科罪。视其时状况假设是成心轻伤,不存在违法未遂问题。重伤目的十分显着,且现已着手施行重伤行为,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的,应按成心重伤(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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