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诈骗的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4:37
社保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保资金归于专账专户,社保资金只用用于社保费用的开销,但在实践中经过欺诈的方法骗得社保资金的行为并不罕见,那么社保欺诈的立案规范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社保欺诈违法的立案规范
社保资金欺诈能够定性为欺诈罪,根据相关的司法解说,欺诈罪金额到达二千以上的,到达数额较大,能够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欺诈公私资产3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0万元以上的,归于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是确定欺诈违法“情节特别严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仅有情节。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应确定为“情节特别严峻”:
(1)欺诈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欺诈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惯犯或许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3)欺诈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或许形成其他严峻损失的;
(4)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5)浪费欺诈的资产,致使欺诈的资产无法返还的;
(6)运用欺诈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7)曾因欺诈受过刑事处分的;
(8)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社保欺诈的手法
社保欺诈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仍是有很多人疏于防备,屡次上当受骗。为此,警方对各种社保欺诈案子进行了整理,总结出四类最常用的社保欺诈手法,提示广大群众留意鉴别,加强防备。
一是以收取社保补助为名义发送短信,诱惑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拨打“社保组织”的电话咨询,然后拐骗身份证号码及银行账号施行欺诈。
二是以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欠费被冻住为名,要求供给个人信息等相关内容,诱惑参保人员使用主动取款机进行转账汇款施行欺诈。
三是假充社保经办组织工作人员,以“优惠”的参保方针为名,经过电话拐骗参保,到银行转款施行欺诈。
四是假借社保经办组织名义,假造虚伪文件向参保单位及个人发放,以社保基金账户改变为名,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预交社保费,直接将资金转入某银行账户施行欺诈。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社保欺诈违法的立案规范”问题进行的回答,社保资金欺诈能够定性为欺诈罪,根据相关的司法解说,欺诈罪金额到达二千以上的,到达数额较大,能够立案追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社保欺诈违法的立案规范
社保资金欺诈能够定性为欺诈罪,根据相关的司法解说,欺诈罪金额到达二千以上的,到达数额较大,能够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欺诈公私资产3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0万元以上的,归于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是确定欺诈违法“情节特别严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仅有情节。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应确定为“情节特别严峻”:
(1)欺诈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欺诈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惯犯或许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3)欺诈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或许形成其他严峻损失的;
(4)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5)浪费欺诈的资产,致使欺诈的资产无法返还的;
(6)运用欺诈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7)曾因欺诈受过刑事处分的;
(8)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社保欺诈的手法
社保欺诈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仍是有很多人疏于防备,屡次上当受骗。为此,警方对各种社保欺诈案子进行了整理,总结出四类最常用的社保欺诈手法,提示广大群众留意鉴别,加强防备。
一是以收取社保补助为名义发送短信,诱惑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拨打“社保组织”的电话咨询,然后拐骗身份证号码及银行账号施行欺诈。
二是以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欠费被冻住为名,要求供给个人信息等相关内容,诱惑参保人员使用主动取款机进行转账汇款施行欺诈。
三是假充社保经办组织工作人员,以“优惠”的参保方针为名,经过电话拐骗参保,到银行转款施行欺诈。
四是假借社保经办组织名义,假造虚伪文件向参保单位及个人发放,以社保基金账户改变为名,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预交社保费,直接将资金转入某银行账户施行欺诈。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社保欺诈违法的立案规范”问题进行的回答,社保资金欺诈能够定性为欺诈罪,根据相关的司法解说,欺诈罪金额到达二千以上的,到达数额较大,能够立案追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