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有哪些历史遗留问题和解决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8:20摘要: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确权作业现已进行了好些年了,但通过多年来的作业发现,乡村土地确权挂号作业中呈现了各式各样的土地胶葛,究其根源往往都是一些前史遗留问题引起的。有哪些体现?又该怎么处理?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确权作业现已进行了好些年了,但通过多年来的作业发现,乡村土地确权挂号作业中呈现了各式各样的土地胶葛,究其根源往往都是一些前史遗留问题引起的。首要有以下几种体现:
一、“农转非”人员土地调整引起的对立。
在1998年至乡村税费变革前村委会依据其时的方针对本团体经济组织内已完结“农转非”的人口进行承揽地调整。调整的土地有的现已发包给本团体的其他农户运营,有的作为机动地由团体统一运营。《乡村土地承揽法》公布今后本来的农户又要求承揽本来的土地,村委会以为其时调整回收土地是按方针进行的,现在不能再将土地返还给原承揽户。
二、乡村散养“五保户”的土地调整引起的对立。
乡村散养的“五保户”在生前照看起居日子的人员对村委会将其承揽地调整为机动地表明不满。
三、二轮延包后外迁户土地调整引起的对立。
有一个事例:1999年1月村委会对全家户口迁出本村的农户张某的承揽地,按其时方针回收后发包给同组农户赵某播种,2000年2月张某又向村委会提出要回本来承揽地。经村委会与赵某洽谈,赵某不肯退回承揽地。2005年新的村委会班子依据张某的要求,在未告诉播种者赵某的状况下将争议地块的《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颁发给张某。至此,赵某播种土地但无运营权证,张某有运营权证但没有土地播种。
乡村土地家庭承揽运营权确权作业中呈现的问题应坚持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尊重前史、照料实际、民主洽谈、分类处理的准则妥善处理。法令有明确规定的,要严厉实行;法令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令方针根本精力结合实际状况处理。一起,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严厉区别《乡村土地承揽法》公布前和施行后的对立性质。处理《乡村土地承揽法》施行前的对立胶葛不能照搬《乡村土地承揽法》的条款。
《乡村土地承揽法》公布后发生的对立应严厉依照法令的相关规定实行。在2003年3月1日《乡村土地承揽法》施行前国家没有出台针对性很强的调整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法令,因而处理这个时间段的对立胶葛应依照方针法令的根本精力结合实际状况作出处理。首要涉及到三大处理层面:
一、对“农转非”人员土地的处理。
在2003年3月1日前村委会依据其时的方针对“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进行调整的,区别三种状况进行处理。
1.已将“农转非”人员土地回收并转包给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运营管理的,应予以认可,不能推翻重来。
2.已将“农转非”人员土地回收并转包给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运营管理的,应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假如程序合规合法应待承揽期满后回收;假如程序不合规的,应停止合同并回收承揽地。回收的土地应按机动地性质进行处理。
3.将“农转非”人员的土地回收后还没有转包给别人运营的,能够按《乡村土地承揽法》的有关规定,在“农转非”家庭户请求返还的前提下经乡民会议决定是否将土地返还给原承揽户。
二、对乡村散养“五保户”土地的处理。
关怀、照料“五保户”的日子是全社会的职责,对自愿关怀“五保户”的行为应予以必定。对乡村散养的“五保户”在生前有社会人员代为照料起居日子和身后安葬等监护责任的,该“五保户”的承揽地在其身后能够由社会监护人员在本轮承揽合同到期前代管。对无社会人员代为监护的乡村散养“五保户”的土地,在其身后应由团体经济组织回收后按机动地性质进行处理。
三、对外迁户土地的处理。
村委会为完结税费收取使命将全家户口迁出本村的农户土地调整给本团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承揽,且其他成员正常实行税费责任的,不管是否处理运营权改变手续均应予以认可不该推翻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