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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7:17

外资企业改动称号、居处、运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运营范围、运营方式、注册资本、运营期限,以及增设或吊销分支机构,应当报检查同意机关同意。
外资企业请求改变挂号,应当在检查同意机关同意后30天内,向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处理改变挂号。
外资企业分立、兼并、搬迁,应当报检查同意机关同意,并在同意后30天内,向挂号主管机关审请处理改变挂号、开业挂号或刊出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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