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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1:28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龙轿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圩,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邓涛,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雷刚,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泰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梓木,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乐沸焘,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吴晓琦,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龙轿车有限公司北京出售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29楼三层。    负责人:唐腾,该公司司理。    托付署理人:邓涛,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雷刚,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神龙轿车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神龙轿车有限公司北京出售服务分公司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署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与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孔玲担任记载。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查明,华泰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稳妥公司)内设职能部门华泰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甲方,以下简称华泰北京营业部)与神龙轿车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神龙公司)于1997年12月签定了一份《稳妥协议》,主要内容包含:
(一)协议意图。 1、为推动乙方富康轿车的分期付款出售,两边同意由乙方或许其购车人向甲方购买“分期付款购车稳妥”。购车人不按购车合同实行付款职责时由甲方按本协议规则实行稳妥职责;2、购车人可所以具有合法经营资历的出售商、轿车租借公司、轿车租借公司以及其他终究用户;3、投保人可所以购车人或许乙方,被稳妥人和受益人均为乙方;4、关于乙方签署的购车合同及购车入资历,甲方应予查看。经查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回绝供给分期付款购车稳妥。 
(二)稳妥标的与稳妥单。 1、乙方与购车人所签购车合同规则的,购车人依据购车合同应向乙方实行的分期付款职责,为本协议的稳妥标的;2、本协议签署后,关于乙方的每一次出售行为。均由甲方向乙方签发一份稳妥单,并在其间承认每一次的稳妥标的。 
(三)稳妥职责。购车人接连三个月未按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实行每期分期付款职责的,稳妥人一次性向被稳妥人赔付购车人按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当期应付款总额;
(四)在外职责。因为下列景象之一,致使购车人不能按分期付款购车合实行还款职责而给乙方形成的丢失,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l)战役、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2)乙方出售的车辆经有用终究法令文件承认存在质量缺点,购车人据此回绝付款;(3)被稳妥人与购车人歹意勾结,危害稳妥人利益;(4)乙方在分期付款售车过程中的成心和违法行为;(5)乙方不实行以下第六条规则职责的;
(五)稳妥期限、稳妥金额、稳妥费。1、稳妥期限与购车合同规则的还款期限相一致;2、本协议第3条第2款所述稳妥金额为车款总额减去购车人已付首付款后的余款总额;3、稳妥费率为1%。
(六)乙方的职责。1、购车人为法人单位的,乙方要求购车人向甲方供给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行称号、帐号、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供甲方查看;购车人为个人的,乙方应要求购车人向甲方供给其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及薪酬证明、当地居委会出具的长时间寓居证明、个人近期免冠相片、家庭住址、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供甲方查看;2、乙方应要求购车人向稳妥人供给稳妥人要求的反担保;3、乙方应常常查看分期付款合同的履行情况,作好车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载,对甲方的合理防损主张,应仔细考虑并予施行;4、购车人按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付出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5、购车人为终究用户的,乙方应在购车合同中明确要求购车人向稳妥人购买车辆根本险和盗抢险。6、乙方向甲方索赔时,应向甲方转让追偿权,并帮忙甲方进行追偿。乙方未能按本协议实行稳妥职责的、该追偿权主动回来乙方。 (七) 补偿处理。本协议项下稳妥人免赔金额为稳妥金额的5%。(八) 其他事项。乙方详细由北京分公司履行本协议。1998年1 1月5 日两边签定一份〈弥补协议〉,对购车人应付出的首付款份额等条款做了修正、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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