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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流产丈夫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20:11

案情:
张宁和马莉婚后日子一向很圆满,因忙于作业,一向没有孩子。妻子马莉更是以各种理由不想生孩子。本年7月,马莉通知张宁自己有了身孕,张宁登时惊喜万分,但是妻子马莉却于本年8月在未与张宁商议的情况下,私行去医院做了停止妊娠的手术。“我妻子自作主张去医院做人流,严重地侵略了我的生育权,恳求法院依法免除我二人的婚姻关系。”在哀痛和愤恨交错的情况下,张宁诉至法院,要和妻子马莉当机立断。近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调停,张宁和马莉赞同和洽。
分析:
怀孕后可自定是否生育
法院以为,女人有挑选是否生育的自在,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妇女自己决议。马莉在怀孕后,未经老公张宁赞同而去医院打掉胎儿,不构成侵略张宁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证法明确规则,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也规则,老公以妻子私行停止妊娠侵略其生育权为由恳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相关法令知识: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根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令发作的权力,作为人的根本权力,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令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力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掠夺的。跟着社会的开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念,便是自在且负职责的行使生育权,着重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职责”,着重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但一起应当承当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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