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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0:15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醉驾”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违法,以保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屡次研讨,并就有关问题到达一致。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规范
对现场抄获经呼气测验,酒精含量到达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驭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查验》中醉酒规范(≥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驭人,不管其对查验成果是否有贰言,均由医疗组织或许具有资历的查验判定组织作业人员依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成果到达醉酒规范的,一概以涉嫌风险驾驭罪立案侦办。
对被抄获后,在呼气测验或许提取血样前成心喝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到达醉酒驾驭机动车规范的,应当立案侦办。
对被抄获后,经呼气测验酒精含量到达醉酒规范,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也应当立案侦办。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涉案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一般应当予以刑事拘留,并视情延伸至七日。对具有不适合拘押景象的,能够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对被采纳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结侦办、申述、审判作业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决议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依法由公安机关履行。
被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开庭审判时不到案,或许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则,情节严重的,能够依法提请或许决议予以拘捕。
除前款规则的景象外,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纳拘捕强制措施。
关于被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能够间断审理。被告人归案、间断审理原因消失后,康复审理。间断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拘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定收效后能够依据收效判定或许裁定将罪犯予以拘押,送交公安机关履行,公安机关依据收效的刑事判定书(裁定书)、履行通知书予以收监履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确定
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转安全技能条件》等有关规则履行,包含各类轿车、摩托车和简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车辆。不包含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小于20km/h的两轮车辆)。
关于各类超支两轮电动车,以公安机关托付有资质的判定组织出具的判定定见为依据,确定是否归于机动车。
四、关于路途的确定
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路途”,按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则履行,便是指公路、城市路途和虽然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大众通行的场所。
五、关于对诉讼依据的要求
提起公诉的“醉驾”违法案子,应当移交下列依据及其相关檀卷资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证言;(3)酒精呼气测验查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4)血样提取笔录或许提取登记表;(5)法令民警出具的抄获经过阐明;(6)现场抄获的,抄获时拍照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驭车辆的相片或许视听资料;(7)其他与案子有关的依据资料(包含户籍证明、驾驭证、行进证、从前的交通违法状况、前科状况等)。
抄获后又成心当场喝酒的,依据呼气测验和血液检测的成果归纳确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验后当场喝酒的,以呼气测验成果确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分。
经酒精呼气测验到达醉酒驾驭机动车规范,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现场呼气成果确定其酒精含量。
六、关于刑事处分
醉酒驾驭机动车违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违法风险程度的首要量刑要素,驾驭的车辆品种、行进的路途品种、实践危害结果是重要的量刑要素。一起,还要归纳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绪、从前酒后或许醉酒驾驭机动车被处分的状况、其他交通违法状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违法,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方针。应当要点冲击醉酒在公路、城市路途、高速公路上驾驭各类轿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驭营运客车(公交车)、风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职工接送车、中(重)型卡车,及在城市路途上驾驭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惩罚。
在杰出惩治要点的一起,要脚踏实地地对待醉酒驾驭超支两轮电动车问题。关于醉酒驾驭超支两轮电动车,但凡没有发作致别人轻伤以上事端且对事端负有职责的,能够不作为违法处理。醉酒驾驭超支两轮电动车构成风险驾驭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契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能够适用缓刑;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不申述)。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1)形成别人重伤或许逝世,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驭的;(3)醉酒驾驭营运客车(公交车)、风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职工接送车、中(重)型卡车等机动车的;(4)醉酒在城市路途上驾驭工程运输车的;(5)形成别人轻伤且负有首要职责的;(6)无驾驭轿车资历醉酒驾驭轿车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轿车而驾驭的;(8)在被查办时逃跑,或许抵抗查看,或许让人代替的;(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许逃跑的;(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驭机动车被处分的。
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许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契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分(不申述)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别景象的(如抢救危殆患者等)极少数案子,也能够免予刑事处分(不申述)。
并处分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分金2000元核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驭机动车违法,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依法以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并不得适用缓刑。
七、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处理“醉驾”违法案子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和谐交流,以使本辖区内案子处理平稳、量刑根本均衡,保证办案的社会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经过案子的处理,使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削减“醉驾”违法的发作。
本纪要内容如与法令、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则不一致的,以法令、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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