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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16:07
保管合同建立,保管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仔细实行保管职责,因保管人没有仔细实行保管职责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合同法》规则,保管人未实行或未彻底实行保管职责的下列景象,应承当补偿职责:
一、搬运保管职责,改动保管地址所形成的保管物的丢失,应承当补偿职责。《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则“除紧急情况或许为维护存放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动保管场所或许办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则“保管人违背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二、因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三、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当一般物品的补偿职责。《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则“存放人存放钱银、有价证券或许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检验或许封存,存放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能够依照一般物品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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