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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4:48
网友发问:
2014年3月,我进入一家公司当出售,在入职快满一个月时,公司告诉我签定劳作合同。因为我其时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约,公司就请我的搭档代我在合同上签了字,并约好我的月薪为3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我出差回来公司就把合同交给我了。2015年5月,我向公司提出离任并取得赞同。后来传闻我与公司签定的合同因为不是自己签定应当确定无效,公司应当付出我双倍薪酬,请问假如我依此申述能胜诉吗?
律师回答:
你好,你与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已发生法令效力,公司不应当付出你双倍薪酬。
原因在于,你在合同代签事情发生后不久,便知晓了代签劳作合同的现实及劳作合同书的内容,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则,自己知道别人以自己名义施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明的,视为赞同。因而,你搭档代签合同的行为有用。而且依据合同法第36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形式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形式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
虽然你未在劳作合同书上签字,但过后知晓了劳作合同书的内容,并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实行合同首要责任并取得承受,并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劳作合同。综上,应确定该劳作合同具有法令效力。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2倍薪酬。”劳作合同法建立这一条款的意图,是赏罚用人单位抵抗或怠于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行为,然后催促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赶快签定劳作合同以保证劳作者的权益。所以,你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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