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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 要回加班费的成功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7:53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9日,原告汤雪梅入职被告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任制作部助理,但公司没有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原告作业期间,被告长时刻拖欠薪酬,从未依照规则按月发放,为此,公司还被劳作督查部门罚款。别的,原告每月要上26天班,但从未计发加班薪酬。2005年9月28日晚,被告库房被盗,并且公安机关已作为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可是,被告却在还未查清现实的情况下,将职责推卸到原告身上,并以此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了处置决议,要求原告补偿5600元,在每月薪酬中扣除。还有,被告在替原告交纳养老保险时,不按国家规则的规范扣除,多扣了原告的薪酬,也便是被告自己少交了应由公司交纳的部分。鉴于被告长时刻拖欠薪酬、克扣薪酬、不按规则付出加班费、无故罚款的行为,原告已无法持续作业下去,为此,托付律师提起劳作裁定和诉讼,要求免除劳作联系,并恳求判决吊销被告对原告的补偿决议;判决被告付出原告经济补偿金及额定经济补偿金;判决被告付出原告加班薪酬及25%的补偿金;付出10月份和11月份薪酬及25%的补偿金(注:原告于2005年11月8日正式离任,薪酬被公司扣除);判决被告交还原告被多扣的社保金。
裁定判决后,两边均不服,都向法院申述。
【裁定判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
劳作争议裁定判决书
深宝劳仲龙华庭[案]字(2005)第492号
申诉人:汤雪梅,女,1976年12月12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周冲村。
托付代理人:朱爱军,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
地址:宝安区龙华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汤雪梅诉被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劳作争议一案,本会依法受理后,指定曾小群同志担任裁定员独任审理,张秋健同志担任书记员记载,申诉人汤雪梅及代理人朱爱军,被诉人代理人×××到庭参与裁定活动,本案现已裁定完结。
申诉人诉称:我于2004年9月9日进入被诉人单位作业,因公司无故罚款、无加班费、多扣养老保险金等,被逼提出与被诉人免除劳作合同(联系),被诉人未付出我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现恳求裁令:
1、吊销被诉人对申诉人的补偿决议;
2、免除两边的劳作联系;
3、被诉人付出我免除劳作合同(联系)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及50%额定经济补偿金2100元;
4、被诉人付出我7月份薪酬差额300元,8月份被克扣的薪酬500元及薪酬差额300元,9月份薪酬2800元,7、8、9月加班薪酬1524元及前述金钱25%的补偿金1356元;10月份薪酬2800元,2005年11月1日至8日的薪酬人民币1018元;
5、被诉人交还我被多扣的社保金746.76元;
6、被诉人承当本案悉数裁定费用。
申诉人汤雪梅对其陈说现真实举证期间内供给的依据有:
1、被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诉人身份证、厂牌;
3、员工薪酬表;
4、银行卡详单;
5、考核表;
6、社保清单;
7、劳作督查整改指令书;
8、劳作督查处置奉告书;
9、以申诉人的处置罚款决议;
10、国庆值勤表。
被诉人辩称:2005年9月28日因为申诉人的办理缝隙,没有仔细的实行公司办理制度,让盗窃者有隙可乘,导致库房被盗事情,因而我公司依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及《公司办理制度》的规则对申诉人及其他办理者进行经济处置,对申诉人处置的金额即每月扣除500元;申诉人因不接受被诉人对其经济处置,已于2005年10月31日主意向被诉人恳求辞去职务,依据《劳作法》有关规则,员工主意向公司辞去职务的,公司不付出员工经济补偿金;被诉人没有为申诉人增加过薪酬,《劳作法》规则,劳作争议的时效为两个月,申诉人恳求裁定时刻为2005年11月份,因而,申诉人要求7月份薪酬、8月份薪酬差额及8月份处置的金额已超时效的规则,至于申诉人9月份薪酬及10月份薪酬是其自己回绝收取,申诉人做办理作业,无需加班,请裁定驳回申诉人的裁定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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