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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己方全责能申报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2:20
咱们知道,假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端的,也是归于因作业原因遭到的损伤,能够确定为工伤。那么,假如员工对这次交通事端负全责的,还能确定为工伤吗?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11年3月2日下午,王某驾驭私家车行进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与前车发作追尾事端。事端中,王某驾驭的车和前面的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并且王某自己也受伤。交警部门确定王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
[法令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一)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二)作业时间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三)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定为工伤的其他景象。在此交通事端中,交警部门确定自己负事端的悉数职责,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则,因而自己不能被确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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