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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裁决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0:12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依照什么程序受理房子拆迁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公布的《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决作业规程》第十条规则,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子拆迁判决请求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请求人送达房子拆迁判决请求书副本及辩论通知书,并奉告被请求人的权力;
(二)审阅相关材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安排当事人调停。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有必要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用。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危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判决。
拆迁当事人回绝调停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判决。
(四)核实补偿安顿规范。当事人对评价成果有贰言,且未经房子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价委员会判定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托付专家评价委员会进行判定,并以判定后的评价成果作为判决根据。判定时刻不计入判决时限。
(五)经调停,达到一致定见的,出具判决完结书;达不成一致定见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判决。部分事项达到一致定见的,判决时应当予以承认。书面判决有必要经房子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团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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