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外发包林地合同中的常见瑕疵及建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9:44
因为林业出资大,产出周期长,加上林业运营体系的铺开,以经过洽谈签定承揽运营合同的方法对外发包林地的现象越来越多。但笔者作为一名底层法院工作人员,发觉实务中的对外林业承揽合同都不程度的存在法令瑕疵,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发作争论,极易变成群体性事情,严重影响社会安稳调和。本文将针对该类合同实务中常见的法令瑕疵及对策作简略阐释。林业承揽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在自愿、相等的根底进行洽谈,将一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林地交由另一方进行林业出产为对价而获取收益所签定的协议。承揽运营合同的当事人为承揽方和发包方,合同的标的为林地。对外发包的林业承揽运营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承揽方不是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实务中,对外发包的林业承揽合同法令瑕疵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合同效能问题。影响林业承揽合同效能的要素主要有两个方面:a合同签定的主体不合法。我国实施三级团体土地所有权制,即能合法具有团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要乡民小组、村团体、城镇。团体林地也不破例。林地承揽合同的发包方有必要要有林地的所有权,不然该合同便是一个无效合同。在实务中,有的是村委会越权处置了乡民小组的权力,替代了乡民小组签定了承揽协议。有的是乡团体经济组织越权处置了村或小组的林地。还有的是甲乡民小组处置乙乡民小组的林地,尤其是插花山地。b合同签定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发包林地应当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发包方往往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大多数林业承揽合同签定之前没有举行乡民会议或乡民代表会议,有的举行了乡民会议也没有相关的会议记载。还有部分林业承揽合同签定之后,该团体经济组织的大部分成员竟然不知道。2、合同条款问题。常见的合同条款问题有如下几类:a合同条款过于简略,权力责任界定不明。有的承揽合同的标的不明,仅仅在合同中标明某某山头,承揽四至界限未确认,承揽面积禁绝。有的承揽合同没有约好违约责任,承揽人存在破坏性运营行为无法得到制裁。有的承揽合同关于承揽费用的交给方法约好不明,关于承揽费何时付出,两边当事人各不相谋。b口头弥补协议影响权力责任。有的当事人签定林业承揽合同之后,经重复思索,发觉合同存在瑕疵,遂与当事人洽谈,对承揽合同进行弥补。但又缺少依据认识,仅仅与当事人进行口头洽谈,没有书面材料。因为林业承揽合同期限长,合同签定人一旦发作意外,该口头协议就成了一团迷雾,无法认证。c承揽费用问题。因为林业承揽合同承揽期限长,加上当事人两边关于山林评价的差异,导致承揽费基数约好十分随意。最为典型的承揽合同只约好每年交纳承揽费多少或按份额分红,关于山地上原有林木怎么处置,未作约好。d霸王条款问题。大部山区的乡民日常日子缺少燃料,一般都是采取到山上去采伐杂木的方法来处理。有的当事人运用各种联系与团体经济组织签定了一些霸王条款,在合同中约好制止乡民上山砍柴、安葬等权力。有的在合同中约好,承揽人采伐、运送承揽林地的林木有必要雇佣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雇佣外地劳动力。3、隶属责任问题。在实务中,林地承揽运营合同的隶属责任也是当事人之间发作胶葛的一个重要争论点。林地运营需求用水,采伐木材需求电力,运送木材需求通行路途等。这些都离不开当地的公共根底设备的运用。但乡村中用水、用电、通行等根底设备都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筹资金建筑,外来的林地承揽人一般不会再这些设备上分摊费用。加上林地承揽合同对这些设备的运用没有清晰的约好,为合同的实行埋下了危险。林业承揽合同呈现这些法令瑕疵的原因是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1、当事人法令认识淡漠。有的合同两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买卖危险观念,没有想到要保存买卖记载。关于合同的签定、合同的条款确认随意得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