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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翻建需不需要办理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3:48
近期收到一位农人朋友的发问:家里是平房的老房子,现在条件好了,也新添了几口人,想翻建成二层高楼。是不是要去办手续?信任这个疑问我们都有。仅仅翻建不是新修究竟还要不要办什么手续呢?看完下面这个事例,就会知道村庄房子翻建需不需求处理手续了!
【事例】
2010年6月,某市近郊乡民吴某未处理任何手续的状况下对其宅基地上的房子进行翻建,在施工过程中,镇政府规划建造部分依据群众反映,来到翻建房子施工现场进行了问询和勘查,之后责令吴某罢工。理由是吴某没有依法处理宅基地翻建批阅手续,而且翻建面积已超出了原同意宅基地规模。
【疑问】
1、乡民原宅基地上房子翻建是否要处理批阅相关手续?
2、翻建房子是否能够改动原宅基地面积?
【回答】
我国的宅基地运用权是一项特别的土地权力,其土地运用权人具有严厉的规模约束,仅限于农人团体内部契合规则的成员,而且宅基地的面积规范也有严厉的约束,获得宅基地运用权后有必要依照法令法规的规范和条件运用。实践中,村庄宅基地上房子的翻建,需求满意两个条件。
一是要契合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运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庄乡民住所建造的规划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2009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经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法令》第四十一条,在规划村庄地区,乡民运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乡民住所建造,能够施行规划答应处理,规划答应处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
因而,吴某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子的行为应当获得相关批阅手续,其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核发村庄建造规划答应证,获得答应后方可按具体要求施行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二是现已合法获得宅基地运用权,而且翻建不得超出合法拥用运用权的规模。
依据《土地处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村庄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则的规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庄乡民建房用地处理若干规则》规则,乡民每户建房用地的规范,由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状况确认,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村庄,最高不得超越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越0.3亩。1982年曾经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则的用地规范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越0.4亩的规范从宽确定,超越部分依照村庄建造规划逐渐调整。
依据《土地处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则,村庄乡民未经同意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同意,不合法占用土地建住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期限撤除在不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子。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多占的土地以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
事例中,吴某翻建房子中在未经依法同意的状况下,私行扩展宅基地面积显然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有关部分予以阻止契合法令规则。关于在合法同意的宅基地规模内进行房子翻建是否国从头处理用地手续,法令中没有规则,一般以为,只需乡民不违反“一户一宅”、“运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契合建房条件”、“不超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宅基面积规范”等条件,在具有合法的土地运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子,不需求从头处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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