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以未支付病假工资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9:10事例:
劳作者杨某2009年1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驾驶员。公司与杨某签定劳作合同,为其交纳社会保险。2014年9月,杨某被确诊为糖尿病。杨某口头向公司请病假并与公司协商代班事宜,之后杨某未再到公司作业。2014年11月12日,杨某向公司书面提出免除劳作联系,称因公司一向未付出病假薪酬,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与公司免除劳作联系,并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两边因而发生劳作胶葛,杨某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公司付出病假薪酬、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等。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用人公司未付出病假薪酬是否归于“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法定免除劳作合同景象?
首要,用人公司在劳作者病假期间,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病假薪酬。依据原劳作部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则,杨某在该公司作业已满5年,依法应当享用6个月的医疗期。依据原劳作部《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十九条规则,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治期间,在规则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则付出其病假薪酬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薪酬或疾病救济费能够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付出,但不能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80%。一起,依据《安徽省薪酬付出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则:劳作者患病或非因工挂彩中止劳作,在国家规则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作者付出病伤假薪酬。病伤假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的80%。可见,劳作者在病假期间应当依法享用病假薪酬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作者的病假薪酬。
其次,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则: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依据《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文件)第四条规则:薪酬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薪酬;(二)计件薪酬;(三)奖金;(四)补助和补助;(五)加班加点薪酬;(六)特别情况下付出的薪酬。第十条规则:特别情况下付出的薪酬包含:(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则,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时度假、罢工学习、履行国家或社会责任等原因按计时薪酬标准或计时薪酬标准的必定份额付出的薪酬;(二)附加薪酬、保存薪酬。因而,病假薪酬归于劳作报酬领域。用人单位未足额付出劳作者病假薪酬,归于《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的未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景象。
故本案中,某公司未依法付出杨某病假薪酬,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在某公司未付出其病假薪酬的情况下,杨某提出免除劳作合同,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契合《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终究,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支撑了杨某的裁定恳求,依法判决某公司向杨某付出拖欠的病假薪酬以及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