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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事实能否作两种认定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1:25

一、案情与审判概略
杨永林配偶等人在近郊山上某公园餐厅打牌至深夜,其间杨永林与杨旭发作口角,杨永林这以后电话告诉马祥林上山为其出气。清晨四点,打牌散场,杨旭坐车先离场,杨永林及其夫廖勇与陈明惠搭车紧随这以后,杨永林在车大将杨旭所搭车号电话奉告马祥林。杨旭所搭车刚到公园门口,即被马祥林等人拦停,廖勇下车摆开杨旭所搭车的后车门,即被杨旭持刀刺伤。马祥林回身走开,很快又折返回来,持刀与杨旭奋斗,成果杨旭伤重逝世,马祥林也受重伤。马祥林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审判马祥林时,杨永林未到案。
马祥林被判刑后,公诉机关又以成心损伤罪申述杨永林,其根本指控现实有二:一是杨永林有邀约损伤行为,二是杨永林为马祥林当场供给了作案用刀(以下简称递刀)。
一审中,法院对杨永林递刀的现实是否建立有过争议,大都定见以为该现实是建立的,其首要理由,除了对本案依据的全体考虑之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马祥林被控损伤一案中二审法院现已确定马祥林杀伤杨旭所用之刀是由杨永林当场递给的。本案二审中,杨永林对递刀现实及其他指控现实均予供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二审判定,杨永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所判刑期为七年)。
本文所要讨论的,便是本案中杨永林递刀的现真实缺少杨永林自认的情况下能否确定的问题。因其具有必定的理论讨论价值,关于刑事审判中怎么把握科罪量刑相关现实的证明规范有重要意义。
二、控方首要依据
就本案二审判定书所采信的依据,摘其与递刀现实相关之关键整理如下(单个内容选用卷内资料加以弥补):
1.程亮的证言:杨旭当晚乘坐程亮开的车抵达公园门口时被马祥林拦停,杨旭下车后就与马祥林打起来,程亮听到马祥林说:“还带有刀嗦!”接着就见马祥林往公路上跑,一瞬间他就返回来,手上拿了一把刀,与杨旭奋斗双双受伤,杨旭送医院后逝世。
2.陈明惠的证言:当晚陈明惠受杨永林之邀去打牌,其间陈找杨旭借了高利贷,后杨旭找陈还钱时,杨旭与杨永林、廖勇配偶发作争执,杨永林就去打电话叫人上山帮助,要经验对方一下。赌博散场后,杨旭的车在公园出口处被“一男人(马祥林)”拦停,廖勇配偶及陈明惠在同一辆车上,廖勇从车上下去摆开杨旭后车门,杨旭下车与廖勇抓扯,随后廖勇折腰倒地。这时,“杨永林也下车往马祥林那儿跑过去,接着又往公路上跑,一瞬间二人又返回来,杨永林就跑到廖勇处,而马祥林就与杨旭奋斗起来。”陈明惠还证称杨永林在车大将杨旭所搭车号电话奉告马祥林。(引号内为二审判定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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