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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0:35
在咱们的日子中或许会接触到一些咱们了解的并不多或许并不了解的东西,这个时分,咱们不该该抛弃,而是应该经过各种方法去了解,比方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子”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咱们能够经过剖析来进行了解,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为我们剖析一下。
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子”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并自2003年3月14日起试行的《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子”的若干定见(试行)》(以下简称《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对“被告人认罪案子”的审理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则。
(一)适用范围依据规则,被告人对被指控的根本违法事实无贰言,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子,一般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
关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子,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但下列案子不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或许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违法的;(4)有严峻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杏以为或许不构成违法的;(6)一起违法案子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许不赞同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的案子。
(二)决议程序人民检察院以为契合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的案子,能够在提起公诉时书面主张人民法院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关于人民检察院没有主张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的公诉案子,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能够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的,应当寻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解人的定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解人赞同的,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
人民法院在决议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案子前,应当向被告人批注有关法令规则、认罪和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或许导致的法令结果,承认被告人自愿赞同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人民法院对决议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的案子,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解人。
(三)审判程序关于决议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的案子,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能够阅卷。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申述书后,问询被告人对被指控的违法事实及罪名的定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赞同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或许导致的法令结果。
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赞同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进行审理的,能够对详细审理方法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能够不再就申述书指控违法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解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提问能够简化或许省掉。(3)控辩两边对无贰言的依据,能够仅就依据的称号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阐明。合议庭经承认公诉人、被告人、辩解人无贰言的,能够当庭予以认证。关于合议庭以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依据,控辩两边有贰言的依据,或许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依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两边首要环绕确认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争辩。
在审理程序中,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根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实在确保被告人的权力。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对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的案子,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契合《一般程序若干定见》规则景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议不再适用《一般程序若干定见》审理。
哪些案子可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一般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契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关于及时赏罚违法,进步办案功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要仍是要确保刑事案子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洁、省劲而将不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则:
1、对依法或许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分金的公诉案子,事实清楚,依据充沛,人民检察院主张或许赞同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条件:
(1)依法或许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分金的案子。这类案子被告人的罪过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依据人民检察院供给的依据资料,依据有关法令,对被告人的罪过及或许判处的惩罚作出判别。在审理过程中,假如发现被告人罪过较重,需求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停止简易程序,按一般程序审理。
(2)有必要是案情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案子。
(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主张或许是人民法院以为需求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赞同。
2、通知才处理的案子,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简易程序。通知才处理的案子是指刑法中规则的由被害人或许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案子,包含凌辱、诽谤罪、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由罪和优待罪等。
3、被害人申述的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这类案子是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峻的细微刑事案子,而且被害人有满足的能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依据,不需求人民法院进行很多的调查取证作业,适用简易程序能够在确保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令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子,处理胶葛,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为哪些人指定律师辩解?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解律师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有必要指定的;一种是依据状况能够指定,能够不指定。人民法院应当为以下几种人指定律师进行辩解:
1、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点的被告人,不需求盲、聋、哑一起具有,只需具有其间一项即可,假如没有托付辩解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这儿的盲、聋、哑人是指,盲,有必要是双目失明。聋,两只耳朵都听不见声响。哑,不能说话。这些生理上的缺点,给行为人带来了困难或许妨碍,不或许和正常人相同知道问题和辨认事物,所以人民法院有必要指定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2、未成年被告人。便是按公历核算,年纪未满18周岁,假如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由于未成年人正在成长、发育阶段,智力发育还不行完善,社会常识少,还不具有彻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才能。一起,也缺少依法维护自己诉讼权力的认识。由于未成年人处于这样一个特别的时期,法令这样规则,也是充沛确保其权力的详细表现。
3、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申述供给的状况和首要依据以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死刑,假如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假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依据案情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律师的,应当休庭,为被告人指定辩解律师。为什么这样做呢?由于,死刑是我国处刑中最重的一种惩罚。人的生命只要一次,一旦执行了死刑,过后发现了过错也是无法拯救的,因而,有必要慎重对待死刑,让被告人充沛地行使自己的辩解权。这也充沛地表现了我国关于重刑犯的特别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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