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7:22依照规则,银行本票一概记名,答应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持有人转让本票,应在本票反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之后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一起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单位查验。被背书单位对收受的银行本票应仔细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与收款单位检查内容相同。依照规则,银行本票的背书有必要接连,也便是说银行本票上的恣意一个被背书人便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接连不断。假如本票的签发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禁绝转让”字佯,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能够在背书时注明“禁绝转让”,以制止本票背书转让后再转让。 假如收款单位收受银行本票之后,禁绝备当即到银行处理进账手续,而是预备背书转让,用来付出金钱或偿还债务,则应在获得银行本票时编制转账凭据,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产品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收款单位将收受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根据有关原始凭据编制转账凭据。假如用收受的银行本票购买物资,则按发票账单等原始凭据编制转账凭据,其会计分录为:
借:资料收购(或产品收购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假如用收受的银行本票偿还债务,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