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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缔约上过失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22:12

不久前我遇到一个案子,是一家金融机构申述一借款人及担保人,该担保人是以房产作典当,但没有进行典当挂号。法院以担保无效为由悉数驳回了原告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即便典当无效,典当人也应承当必定的职责。其承当职责的理论依据是应该是缔约上过错职责,由此我以为对缔约上过错职责有必要进行研讨。
一、缔约上过错职责的概念及法律规则
缔约上过错职责是指在合同缔结进程中,一方因违反诚笃信用原则所发作的职责,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丢失所应承当的损害赔偿职责。
早在罗马法上就有了有关缔约上过错职责的评论,但没有构成缔约上过错职责的完好理论。缔约上过错职责的系统、详细的理论是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的。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宣布了《缔约上过错,契约无效与未臻彻底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耶林在该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买卖外的消沉职责领域,进入契约上的活跃职责领域。其因此而承当的首要职责,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留意。法律所维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联系,正在发作的契约联系亦应包含在内,不然,契约买卖将露出于外,不受维护,契约一方当事人难免成为他方忽略或不留意的牺牲品。”自耶林提出缔约过错理论的学说后,得到了世界各国民法理论界的重视,随后便进行了较广泛、深化而系统的研讨。
尽管迄今为止,各国立法大都没有对这一准则作出清晰的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步供认和采用这一准则。缔约过错职责尽管不属于合同法的领域,但由于现在没有拟定民法典,该准则不能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则,而实际迫切需要赶快承认该准则,因此在合同法中对该准则进行了规则。详细反映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一)假借缔结合同,歹意进行商量;(二)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三)有其他违反诚笃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管合同是否树立,不得走漏或许不正当地运用。走漏或许不正当地运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缔约过错职责准则的树立不只完善了我国债法准则的系统,并且完善了买卖规则。在各国债法立法史上也不无立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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