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阿姨打工算劳务雇佣还是劳动合同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1:3055岁的张阿姨在一家企业作业,今年年初,她以不准时付出薪酬为由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足额发放其应得的薪酬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免除与被告的劳作合同,并要求被告付出经济补偿金。3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以为张某到公司作业时已满50岁,到达国家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不符合树立劳作联系的主体条件。据此,法院没有支撑张某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张某诉称,其于2008年9月1日开端在被告公司从事后勤作业,约好月薪酬为600元,作业后被告只给其发放了2008年9月1日到2008年10月31日两个月的薪酬,至今未曾发放任何薪酬。后原告向郑州市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郑州市劳作裁定委员会以张某已超越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子通知书。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被告付出原告应得薪酬两万余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免除与被告的劳作合同;要求被告付出经济补偿金1500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公司雇用了原告2个月,已将这2个月的酬劳结清。
法院审理后以为: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原告到被告公司作业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树立劳作联系的主体条件,原、被告之间应视为曾存在时间短的劳务雇佣合同联系。原告虽建议其自2008年9月以来一向为被告供给劳作,但未提交有用依据证明其建议,故原告恳求被告付出2008年10月31日之后的薪酬及相应的利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撑。因两边不具备劳作联系,故原告有关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被告付出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恳求,缺少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