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不履行二手房转让合同 买方获赔双倍定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0:29在房子买卖中,因中介方操作失误致使过户手续未办成,卖方以为中介诈骗,遂回绝实行房子转让合同。尔后,买方将卖方及中介方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河西法院日前经审理后以为,卖方不履约理由并非正当理由,应承当违约职责,判定扣除已退定金7000元后,卖方再给付买方7000元。上一年10月,申某经本市一家房地产生意公司员工介绍,选中了河西区一处二手房。该房房主苏某的妻妹郭某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申某商定了生意价格,两边于当月14日签定了房子转让合同,约好房子价款为24万元。签定合同时,申某即向中介公司交纳佣钱2400元、过户代办费600元以及定金7000元。随后,申某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中介公司交齐了购房款和处理过户手续的证件,等候与卖方苏某处理过户手续。但是,同年11月18日,当申某、苏某及其代理人郭某与中介公司到置换中心处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奉告不该在此处处理手续,过户未成。苏某遂以为中介公司有诈骗行为,当即使将所卖房子的相关手续拿走,不同意将房子再卖与申某,终究导致房子转让合同未能实行。后中介公司将所收定金、佣钱等如数退给申某。但申某以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将苏某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庭上,被告苏某辩称,郭某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无权处置其房子,因而上述房子转让合同应属无效。此外,苏某以为中介公司缺少诚信,一手形成合同未能实行的成果,其应承当补偿职责。被告中介公司则辩称,申某申述是因为卖方未实行合同,与中介公司无关。经全面审理,法院以为,关于郭某是不是被告苏某卖房代理人的问题,因苏某曾在说话笔录中供认托付郭某签定房子转让合同,且在处理过户手续时和郭某一同前往,因而能够确定郭某是苏某的代理人。郭某与原告及被告中介公司签定的房子转让合同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原被告均应严格遵守。被告苏某无正当理由未能实行其责任,致使房子生意买卖失利,应承当违约职责。原告依约付出定金,被告苏某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因为被告房地产公司已将代为保管的7000元定金交还原告,故被告苏某还应再返还原告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