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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买房为什么不能只写一人名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5:48
爱情期间买房为什么不能只写一人姓名?
爱情期间,男方花钱买下一套房产。当夫妻俩离婚时,女刚才发现:房产成了男方个人婚前产业,也就是说女方没份。女方为此上法庭打官司,宣称最初付首付款“也有我的份”,且底子不知道房子没自己姓名。近来,市一中院终审判定:男方返还首付款。
原告小静与被告小勇,于2007年左右建立爱情联系。小勇于2009年11月在渝北区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价为23万余元,首付款为7.9万余元。
2011年2月,甜美情人节那天,小勇和小静成婚了,但是两人婚后并不甜美。2013年1月7日,小静就与小勇离婚胶葛一案,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切割房产。这时,小静才知道房子只要小勇一个人的姓名。小静在该案中的一项诉讼恳求为:要求小勇给付自己婚前付出的房子首付款5.9万元。
九龙坡区法院作出判定:坐落渝北区的房子因是婚前产业归小勇一切,该判定以该5.9万元不属于夫妻一起产业或夫妻一起债款为由,不予处理,由当事人自行洽谈或另案建议权力。
2014年3月,小静将小勇告到渝北区法院,恳求判令小勇返还首付款5.9万元。小勇辩称,这5.9万元,是他父亲存入小静银行卡内转给开发商的。
法院查明,首付房款中有5.9万元,确系原告小静用其银行卡以刷卡消费方法转入开发商账户。
法院审理以为,小勇建议5.9万元是其父亲从银行取款后存入小静账户,其举示的征地补偿款发放表及银行取款凭据,只能证明其有相应资金及资金来源,不能证明将该资金存入小静账户中。
法院以为,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妥利益形成别人丢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妥利益返还给受丢失的人。小勇在与小静爱情期间获得了小静的银行存款5.9万元,两边间没有告贷或赠予协议,小勇获得该款没有合法依据,形成了小静丢失,构成不妥得利,应当将该款返还给小静。
渝北区法院据此判定,小勇返还小静不妥得利5.9万元。市一中院终究保持一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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