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明非法经营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1:47事例阐明不合法运营罪
上海佰瑞产权生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瑞公司)老总、股东及事务主管逾越公司运营规模,私行运营一级半商场股票,金额高达600余万元。近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不合法运营罪追查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世礼、公司股东陈栋、葛建、张怡职责,判处胡世礼等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分金;公司主管尤凯单被处分金。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世礼于2004年5月从别人处收购得佰瑞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12月刊出),并任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胡世礼招募了陈栋、尤凯等人在无权运营证券事务的情况下,结伙在本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内以佰瑞公司名义向社会揭露出售“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世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美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法庭上,胡世礼及辩护人提出佰瑞公司具有合法的产权生意资质,股权非证券领域不归于证监会统辖规模。所署理的是股权转让而非证券运营活动,法令并未制止股权转让行为。胡世礼片面上对股权转让行为属不合法运营活动并不明知,该行为不构成不合法运营罪。
其他被告人陈栋、尤凯、葛建、张怡及辩护人则称,对股权转让行为系不合法运营活动并不明知外,还以为该案子应归于单位违法,个被告人在违法中的位置、效果相对较小,且案发撤退出了悉数不合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减轻或革除处分。
经审理查明,佰瑞公司是一家具有产权生意、出资办理、企业办理咨询的国内有限职责公司胡世礼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详细担任公司的全部事务活动。自2005年1月起,胡世礼、陈栋和尤凯等人在无权运营证券事务的情况下,经过招募职工选用随机拨打电话方法,以佰瑞公司名义向社会揭露溢价出售未上市的“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世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美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截止2006年4月,胡世礼等人以佰瑞公司名义先后以每股人民币2.85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本市70多位市民出售上述单位股权近180余万股,不合法运营额达人民币500余万元。此外,胡世礼还伙同葛建、张怡在本市淮海中路上的柳林大厦和浦东张扬路上的华都大厦等处建立佰瑞公司分部,选用上述相同方法,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间,以每股人民币3.9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揭露出售“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近30余万股,不合法运营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法院以为,上述胡世礼等被告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同意,以佰瑞公司的名义不合法署理出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打乱了商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均已构成了不合法运营罪。根据《公司法》的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便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股份数的凭据,股票作为股权的详细表现形式又包含在证券的领域之内。胡世礼等所署理出售的股权凭据上别离记载了公司名称、编号、持股数量、股东名字及代码等内容,将股权股票化契合《公司法》对股票表现形式的股东,其虽未上市但从底子性质上而言应认定为股票,归于证券之一。股权转让有必要进行全体保管,不允许拆细向社会大众出售。但胡世礼等人则选用将受让方的股权以随机拨打电话等方法,拆细向社会不特定大众进行出售,应当归于变相揭露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证券委《股票发行与买卖办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至规则,揭露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运营组织承销。胡世礼等人在无证券生意资历的情况下,未经国家证券监督办理组织同意从事署理转让、出售股票行为,归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则的,应认定为未经同意并收取证券事务许可证,变相私行运营证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