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无效诉讼中的“循环诉讼”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5:37【摘要】:我国专利无效诉讼范畴长时间存在“循环诉讼”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现在首要有民事诉讼途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途径和当事人诉讼途径等几种处理计划。在我国实际法治语境下,当事人诉讼途径与前两种处理途径比较,成本低、效益高,更具有实际性和可操作性,是处理专利无效诉讼中“循环诉讼”问题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 循环诉讼 当事人诉讼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以来,在专利无效诉讼范畴就存在着“循环诉讼”现象,专利权人和专利无效请求人为了保护本身权益而不得不重复游走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之间,使专利权长时间处于不承认状况,对专利胶葛两边当事人的经济生活形成巨大影响,严峻糟蹋国家的司法和行政资源。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中,处理“循环诉讼”问题的呼声高涨,但至今没有得出一个承认计划。本文拟经过剖析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准则,找出形成“循环诉讼”的准则本源,并希望学习日本当事人诉讼准则来处理这一实践窘境。
一、“循环诉讼”发作的原因
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被告位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展开专利审判作业的几个问题的告诉》中明确规则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诉讼中的被告位置。这意味着法院所要检查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专利无效宣告决议的合法性问题。法院不能直接对专利权是否有用的胶葛进行审理,其对专利无效宣告检查决议的检查规模又很有限,这就导致了法院的判定作出后,真实的胶葛依然无法得到处理,相关的专利权利义务联系仍旧处于不承认状况,而专利权人与无效宣告申请人为了保护本身利益,不得不再次寻求救助途径,这就为“循环诉讼”的发作埋下了伏笔。
2.专利无效诉讼中的判定方式。专利无效诉讼是一种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法院只能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一般不能检查其合理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若干解说》)中规则了保持判定、吊销判定、实行判定、承认判定、改变判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定、状况判定和行政补偿判定等几种行政判定方式。[1]其间,改变判定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详细到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适用的判定品种是吊销判定和保持判定,而实行判定、承认判定、状况判定和行政补偿判定简直不会呈现。[2]即,法院无权直接判定保持专利权有用或是宣告专利权无效,当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检查决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所规则的首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过错、逾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景象时,法院能够判定吊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检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