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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显失公平而请求撤销房屋转让协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5:55

[案情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潘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XX小区。
原告(反诉被告)任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XX小区。(潘XX、任XX系夫妻联系)
托付代理人牛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工人,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XX小区。
被告高X(反诉原告),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工人,住章丘市XX宿舍。(潘X、高X系夫妻联系,潘XX、任XX、潘X系父、母、子联系)
托付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XX、任XX诉称,二原告系二被告爸爸妈妈,2008年4月9日,原、被告签定高楼转户协议,内容“2004年3月购买某小区某号楼某室,面积平方米高楼一套,合计人民币元,原告交给62030元。其间60000元为二被告向其三大伯潘某某所借,还款由二被告还。4年来,被告未还一分钱,因潘某某急用钱,被告无力归还,原告于2008年3月12日连本带息还给潘某某65000元。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完全由原告方购买,一切权归原告一切,原、被告完全同意。”原告要求承认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归原告一切。
被告高某提起反诉,要求吊销原、被告签定的《高楼转户协议》,理由是协议签定时显失公正。
[审理成果]一审过程中,经高某请求,章丘市人民法院托付判定组织对涉案房子进行了评价,该房产的商场价值为245110元。章丘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吊销原、被告签定的高楼转户协议。
潘某某、任某某不服一审判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剖析]
本案系因家庭财产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涉案房子系潘某与高某夫妻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归其夫妻一切。其爸爸妈妈尽管称为他们归还了债款,可是涉案的房子的市值远远超过了该债款。契合实际公正的构成要件,因而两审法院的判定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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