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却发现根本没结婚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8:59
案情:1990年,季某和李某经人介绍后谈恋爱,3个月后,李某经过熟人从县民政局获得两本空白的婚姻挂号证书,上面只要县民政局的婚姻挂号赤色印章,没有挂号编号等内容,然后由两人各自别离填写后自行保管。同居一年后,两人育有一子。2006年5月,季某提出离婚诉讼,而李某以为两人之间底子不存在婚姻联系,诉讼案由不能是离婚。
剖析:在评论该案时有三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季某与李某之间因缺少必要的婚姻挂号程序要件,应以为两人之间不存在婚姻联系。第二种定见以为,两人之间存在婚姻联系,由于十多年的同居日子现已构成了现实婚姻联系,并且在十多年里,两人都在心里把对方作为法令上的爱人对待,并且两边各自的单位、街坊、亲属和相识的同学朋友都在现实上把他们两人看作夫妻联系,两人所组成的家庭的户口挂号薄上也显着标明两人是夫妻,所以,两边在实际上现已构成了法令上的夫妻联系,婚姻挂号上的暇疵不能影响两边夫妻联系的建立。第三种定见以为,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夫妻联系应该依据法令和本案特别的现实,脚踏实地地予以确定,基本上能够确定为两边之间存在待定的夫妻联系,也便是说,假如经调停,两人又重归于好,就应压服他们去婚姻挂号机关补办婚姻挂号手续;假如不能和洽,依据本案的详细状况,严厉地说,不能在法令上确定为两边存在夫妻联系,不能按离婚诉讼进行审理,而应按不合法同居进行审理。
笔者以为,本案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联系,不能按离婚诉讼进行审理。理由如下:
1.法令联系的确定,应该严厉按照法令规则予以确定,不能过于姑息现实状况,不然就有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法治精力和准则,也于法理不通。作为判别是非的司法机关,法院的责任是在精确判别现实的基础上,严厉适用法令判案,不能把原本在法令上不存在、但现实上与法令规则的法令联系相同的一种社会联系,为了照料当事人一方或许群众的一般情感或知道,而硬作为法令联系来确定,不然,不光仍是严厉适用法令和维护法令威望,并且是对法令的亵渎;不光法院不是正确适用法令,有违法院责任,并且结果必将是怂恿更多的人以为不按法令规则的程序和条件处理成婚挂号也能建立夫妻联系,其社会作用非常风险和严峻。现实便是现实,就像本案相同,法院的责任只是在确定的现实上解读并适用法令,而不是误解法令、姑息现实,尤其在我国,法官并没有造法的功能,即便对法令的扩展解说原理和准则显着不是本案适用的状况。只要严厉按照法令规则判案,才不是对违法的怂恿,而本案两边当事人其时作为彻底行为能力人的显着违法行为,不能在本案中由法院予以维护,也底子不是纠正违法的问题。
2.在上述法令适用准则的大前提下,经过剖析详细法令规则,也不能确定当事人两边之间存在夫妻联系。
新《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能够说,这条法令规则得非常明确,便是男女两边要想建立夫妻联系,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这是程序条件,由于婚姻是最显着的一种人身联系,所谓“婚姻大事”,不能由别人包揽,需求男女两边亲身当面表述各自的实在意思表明并由挂号机关的挂号人员当面倾听和检查,这是法令规则的严厉程序,意图是实在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毅力,有必要严厉遵守。又规则,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这说明成婚证是男女两边是否存在夫妻联系的专一法令上依据,而其获得,有必要按照本条规则的程序进行。试想,都像本案当事人那样“获得”成婚证书而被确定为夫妻联系建立,法令的规则岂不等于没有规则?岂不成了儿戏?原本严厉的法令行为和现实就会变得滑稽可笑了。违法行为,不论根据什么道理、情感、现实原因,都不能得到维护,这是再理解不过的道理,不然便是在怂恿群众公开违法,于社会作用上是非常风险的。至于本条规则的补办挂号,那是在两边同意持续所谓现实婚姻的状况下,而本案中的状况不是那种状况。
剖析:在评论该案时有三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季某与李某之间因缺少必要的婚姻挂号程序要件,应以为两人之间不存在婚姻联系。第二种定见以为,两人之间存在婚姻联系,由于十多年的同居日子现已构成了现实婚姻联系,并且在十多年里,两人都在心里把对方作为法令上的爱人对待,并且两边各自的单位、街坊、亲属和相识的同学朋友都在现实上把他们两人看作夫妻联系,两人所组成的家庭的户口挂号薄上也显着标明两人是夫妻,所以,两边在实际上现已构成了法令上的夫妻联系,婚姻挂号上的暇疵不能影响两边夫妻联系的建立。第三种定见以为,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夫妻联系应该依据法令和本案特别的现实,脚踏实地地予以确定,基本上能够确定为两边之间存在待定的夫妻联系,也便是说,假如经调停,两人又重归于好,就应压服他们去婚姻挂号机关补办婚姻挂号手续;假如不能和洽,依据本案的详细状况,严厉地说,不能在法令上确定为两边存在夫妻联系,不能按离婚诉讼进行审理,而应按不合法同居进行审理。
笔者以为,本案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联系,不能按离婚诉讼进行审理。理由如下:
1.法令联系的确定,应该严厉按照法令规则予以确定,不能过于姑息现实状况,不然就有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法治精力和准则,也于法理不通。作为判别是非的司法机关,法院的责任是在精确判别现实的基础上,严厉适用法令判案,不能把原本在法令上不存在、但现实上与法令规则的法令联系相同的一种社会联系,为了照料当事人一方或许群众的一般情感或知道,而硬作为法令联系来确定,不然,不光仍是严厉适用法令和维护法令威望,并且是对法令的亵渎;不光法院不是正确适用法令,有违法院责任,并且结果必将是怂恿更多的人以为不按法令规则的程序和条件处理成婚挂号也能建立夫妻联系,其社会作用非常风险和严峻。现实便是现实,就像本案相同,法院的责任只是在确定的现实上解读并适用法令,而不是误解法令、姑息现实,尤其在我国,法官并没有造法的功能,即便对法令的扩展解说原理和准则显着不是本案适用的状况。只要严厉按照法令规则判案,才不是对违法的怂恿,而本案两边当事人其时作为彻底行为能力人的显着违法行为,不能在本案中由法院予以维护,也底子不是纠正违法的问题。
2.在上述法令适用准则的大前提下,经过剖析详细法令规则,也不能确定当事人两边之间存在夫妻联系。
新《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能够说,这条法令规则得非常明确,便是男女两边要想建立夫妻联系,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这是程序条件,由于婚姻是最显着的一种人身联系,所谓“婚姻大事”,不能由别人包揽,需求男女两边亲身当面表述各自的实在意思表明并由挂号机关的挂号人员当面倾听和检查,这是法令规则的严厉程序,意图是实在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毅力,有必要严厉遵守。又规则,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这说明成婚证是男女两边是否存在夫妻联系的专一法令上依据,而其获得,有必要按照本条规则的程序进行。试想,都像本案当事人那样“获得”成婚证书而被确定为夫妻联系建立,法令的规则岂不等于没有规则?岂不成了儿戏?原本严厉的法令行为和现实就会变得滑稽可笑了。违法行为,不论根据什么道理、情感、现实原因,都不能得到维护,这是再理解不过的道理,不然便是在怂恿群众公开违法,于社会作用上是非常风险的。至于本条规则的补办挂号,那是在两边同意持续所谓现实婚姻的状况下,而本案中的状况不是那种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