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暑期工”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0:18
在校生“暑期工”受伤能确定工伤吗
能够,学生暑假工能够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享用工伤待遇,假如不能确定工伤的,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一起《解说》第十七条规则,受害人遭受人身危害,因就医医治开销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必要的养分费,补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补偿。致残或许逝世的,还应付出其他相应费用。
留意:
工伤待遇针对的是树立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劳作法》中的劳作者,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具有劳作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作获取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在校大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作报酬为生,不符合工作条件,不具有树立劳作联系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劳作法》规则的独立劳作者身份。《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条规则,在校生勤工助学的(在校园),不视为工作,未树立劳作联系,能够不签定劳作合同。
能够,学生暑假工能够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享用工伤待遇,假如不能确定工伤的,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一起《解说》第十七条规则,受害人遭受人身危害,因就医医治开销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必要的养分费,补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补偿。致残或许逝世的,还应付出其他相应费用。
留意:
工伤待遇针对的是树立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劳作法》中的劳作者,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具有劳作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作获取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在校大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作报酬为生,不符合工作条件,不具有树立劳作联系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劳作法》规则的独立劳作者身份。《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条规则,在校生勤工助学的(在校园),不视为工作,未树立劳作联系,能够不签定劳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