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中止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3:50关于这一问题,有一个这样一事例最能阐明问题:在损坏交通工具罪中,行为人将巨石放置在铁轨上,尔后因惧怕法令的赏罚而将巨石搬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怎么确定就触及是否存在风险犯的间断问题。然而要剖析这一问题,首先要清晰的是两个基本概念即:风险犯的界定以及对了解间断问题的了解。
所谓的风险犯究其特征有三:1、行为人有必要施行了必定的危害行为;2、危害行为存在着足以构成某种严重危害成果的客观风险;3、没有对法益构成危害成果。
所谓间断犯,依据刑法第24条榜首款的规则“在违法过程中,主动扔掉违法或许主动有用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是违法间断”。没有争议的是,间断能够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指在直接故意违法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扔掉其违法行为;二是主动有用地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榜首种类型的违法间断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时空性,即有必要是在违法过程中。(2)主动性,即行为人有必要是出于自己的毅力而扔掉了自认为其时本可持续施行和完结的违法。(3)完全性,即行为人完全扔掉了正在进行的违法。第二种类型的违法间断,即在行为人现已着手施行的违法行为,或许构成但没有构成违法既遂之违法成果的情况下建立的违法间断。这种类型的违法间断除了有必要具有榜首种类型的违法间断的三个特征外还有必要一起具有“有用性”的特征,即行为人有必要采纳活跃的办法有用地避免了他已施行的违法成果的发作。
详细到本文的观点而言,首先要处理的问题便是风险犯是否存在间断的问题,其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建立风险犯的问题。
关于风险犯是否存在违法的间断问题,现在学界存在许多争辩:
(一)能够建立风险犯的间断犯。理由是:1.行为人主动采纳办法,客观上有用免除了法定的风险状况,避免了危害成果的发作,契合风险犯间断犯的实质性条件,即有用性;2.风险犯中的法定风险成果,不同于实害犯的危害成果。实践的危害成果一经构成,就不或许再补偿,而法定的风险状况构成后,却能够有用免除。
(二)能够建立实害犯的间断犯。理由是:1.我国刑法对违法间断的时刻约束,只需求发作在违法过程中,并没有规则有必要在违法既遂之前;2.不管何种违法,只需存在着发作违法成果的或许性,在成果没有发作之前,都应当给予行为人主动有用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权力。假如行为人此刻能扔掉违法目的,想方设法阻挠危害成果的发作,不只阐明其片面恶性现已削减,并且行为的客观风险性业已被扫除;3.对这种案子作为违法间断论处,有利于鼓舞违法人主动间断违法,极力减小违法行为对社会所构成的实践危害;4.风险犯现已构成既遂状况的情况下,是不或许再转化为间断犯的。对本案应当按照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对投毒罪相应的实害犯条款,以实害犯的间断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