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中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2:58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营改增试点交税人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据的抵扣期限有何具体规则?
交税人获得的符合规则的增值税扣税凭据应按以下规则抵扣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处理认证,并在认证经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自2018年3月1日起,对交税信誉A级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撤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经过增值税发票查询渠道,查询、挑选用于申报抵扣或许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次新归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认证事宜暂参照上述履行。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自201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进口货品获得的归于增值税扣税规模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交税人进口货品获得的归于增值税扣税规模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据抵扣清单》(电子数据),请求稽核比对。
(三)未在规则期限内认证或许申报抵扣的状况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则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处理认证或许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据,不得核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还有规则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