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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6:28
第二十六条 出产者应当对其出产的产品质量担任。
产品质量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有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应当契合该规范;
(二)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运用功能,可是,对产品存在运用功能的瑕疵作出阐明的在外;
(三)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产者对其出产的产品质量担任及对产品质量应到达的法定要求的规则。
一、本条第一款规则了出产者对产品质量担任。这儿所规则的出产者对其出产的产品质量担任,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指出产者有必要严峻实行其确保产品质量的法定职责,二是指出产者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其法定职责时,有必要依法承当相应的产品质量职责。所谓出产者的法定产品质量职责,是指出产者有必要依照法令的规则,为确保其出产的产品的质量有必要作出必定行为或许不得作出必定行为。出产者的产品质量职责,是指出产者违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令、法规的规则,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法定的产品质量职责时所应依法承当的法令结果。产品质量职责是一种归纳职责。包含承当相应的行政职责、民事职责和刑事职责。在本法第四章和第五章中,对出产者的产品质量职责问题作出了明晰的规则。
出产者作为商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经过从事产品的出产活动以获取赢利,追求开展。出产者出产的产品终究总要进入消费范畴,为顾客运用。出产者只要努力使自己出产的产品在适用性、安全性、牢靠性、修理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上,都契合相应的规范和要求,才干满意顾客的需求,完成产品的价值,出产者也才干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在剧烈的商场竞争中求得生计和开展。鉴于出产者是产品的直接创造者,其产品的开发、规划和制作决议了产品质量的悉数特征和特性,产品的出产环节对其质量好坏具有底子的效果。因而,法令规则,出产者有必要对其出产的产品质量担任。出产者应当将确保产品质量作为其首要职责,经过强化质量管理,添加技能投入,添加产品的花样、种类、功能,改善产品售后服务等办法,不断提高其产品质量水平。
二、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出产者应当确保其出产的产品契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有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应当契合该规范。这是法令对出产者确保产品质量职责的强制性规则,出产者不得以合同约好或许其他方法革除或减轻自己的此项法定职责。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是法令对产品质量最根本的要求,直接关系到产品运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出产者违背这一质量确保职责的,即将遭到严峻的法令制裁。出产者要确保其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首要应当在产品规划上确保安全、牢靠。产品规划是确保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根本环节。其次,在产品制作方面确保契合规则的要求。制作是完成规划的进程,在实践经济生活中,制作上的缺点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主要原因。别的,在产品标识方面还要确保明晰、完好。对触及产品运用安全的事项,应当有完好的中文警示阐明、警示标志,而且标示明晰、精确,以提示人们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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