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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简易程序被告的辩解和证据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3:31
一同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子,适用简易程序时,原、被告均到庭参与了诉讼。后因案情杂乱转为一般程序,被告未参与开庭。对此案怎么判定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简易程序中被告参与了开庭,提出辩解定见并供给了根据,尽管案子转为一般程序后被告未到庭,但本来所作的辩解和供给的根据均有用,应作为判定的根据;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虽参与了简易程序的开庭,但一般程序中增加了审判人员,而未参与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并不知晓被告的辩解和供给的根据,因而不能作为判定的根据。请问以上哪种定见正确?
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时适用的程序愈加严厉,对当事人权力的保证更为充沛,并且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也不是彻底分裂开来的,此刻的一般程序是简易程序基础上的一般程序,是以简易程序为条件的。详细涉及到来信说到的状况,反过来证明,就不难看出法院是否应检查被告在简易程序中所作的辩解和供给的根据。由于在一般程序中,被告未到庭,案子将缺席判定,假如不检查被告在简易程序中所作的辩解和供给的根据,判定的成果将彻底根据原告的建议和根据,这明显对被告是不公平的。因而,简易程序中被告所作的辩解和供给的根据。人民法院在一般程序中应予检查,假如合法有用应作为判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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