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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务在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8:26

对外捐献固定财物的财税处理在财会[2003]29号《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履行〈企业管帐制度〉和 相关管帐原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告诉》中进行过比较翔实的规则,咱们能够进行参阅。
一、管帐处理
对外捐献方:
借:固定财物整理
累计折旧
固定财物减值预备
贷:固定财物
借:经营外开销
贷:固定财物整理
承受捐献方:
借:固定财物
贷:待转财物价值
借:待转财物价值
贷:经营外收入(企业管帐制度下计入本钱公积、新原则计入经营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注:假如企业承受捐献的非钱银性财物金额较大,经同意能够在不超越5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各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的,各期核算应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承认当期应计入应交税所得额的待转捐献额非钱银性财物价值部分进行上述第2项账务处理。
二、税务处理
对外捐献方:
《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4条规则:
第四条 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
(一)将货品交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代销;
(二)出售代销货品;
(三)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施行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四)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作为出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许出资者;
(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财税【2008】170号《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规则: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财物(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财物),应区别不同景象征收增值税:
(一)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曾经未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曾经已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告诉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财物,是指交税人依据财务管帐制度现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财物。
六、交税人发作细则第四条规则固定财物视同出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财物无法承认出售额的,以固定财物净值为出售额。
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有如下规则: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作的公益性捐献开销,不超越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综上所述,对外捐献固定财物归于视同出售行为,应当交纳增值税,详细税率依照财税【2008】170号的规则来处理,一般来说假如是处置旧财物的话,应该按2%的税率交纳增值税;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应当将捐献固定财物的公允价值作为交税调增项,关于计入经营外开销的公益性捐献开销,未超越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需进行交税调增。
因捐献事项发作的交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则承认的捐出财物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则承认的捐出财物的本钱(或原价)-按税法规则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捐献过程中发作的整理费用及交纳的可从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因捐献事项按管帐规则计入当期经营外开销的金额-税法规则答应税前扣除的公益救助性捐献金额
承受捐献方:
假如从捐献方获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固定财物未用于非应税项目,能够承认进项税,不然一概不能承认进项税额。
别的依据《所得税法》下述规则:
第58条固定财物的入账价值中的规则:经过捐献、出资、非钱银性财物交流、债款重组等方法获得的固定财物,以该财物的公允价值和付出的相关税费为计税根底。
第6条:所得,包含出售货品所得、供给劳务所得、转让产业所得、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承受捐献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以承受捐献方需要就捐献利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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