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了的管辖就一定全部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4:15
劳作合同约好了的统辖就必定悉数有用吗?
【事例】张某于2011年5月1日入职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司机,作业地址坐落天津市滨海新区,两边签定有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劳作合同(甲方为A公司,乙方为张某),合同第十二条约好:“劳作争议的程序为……,不服裁定判决的一方,可在收到裁定判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A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上述劳作合同第十二条系格局条款。
合同实行中,两边发作胶葛。2012年9月19日,张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A公司付出其违法免除劳作联络的赔偿金103950元。2013年3月8日,裁定委作出判决书,判决:1.A公司付出张某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赔偿金20790元;2.驳回张某的其他裁定恳求。张某对裁定判决不服,申述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A公司未申述。
一审法院向A公司送达申述书及开庭传票,A公司在辩论期内提出统辖异议,并建议根据其与张某签定的劳作合同,不服裁定判决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统辖权,恳求:要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律师说明】
本案首要触及在劳作争议胶葛中,两边是否能够就案子统辖法院进行约好,劳作合同中假如呈现约好统辖的条款,其效能应怎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合同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践联络的地址的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可见,合同胶葛或其他产业权益胶葛能够适用约好统辖,劳作合同尽管具有一般合同的表象性特征,但约好统辖构成劳作者诉讼显着不便当的情况下,不该适用约好统辖。
首要,劳作合同具有特殊性,其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本质性差异:
(1)一般民事合同表现的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两边签定合一起能够自在表达自己的志愿,构成合意再签定合同,而劳作合同一般是格局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不会与劳作者就合同条款进行洽谈,劳作者很难就格局条款进行改变;
(2)一般民事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具有相等的民亊主体位置,签定合同后仅需承受合同条款的束缚,两边当事人之间没有从属联络,而劳作联络具有人身依附性,两边当事人主体位置存在本质含义的不相等,劳作者需承受用人单位的办理,恪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缔约位置。因而,若答应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中运用约好统辖的条款,并承认该条款的法律效能,一般会扫除劳作者的诉讼权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约好统辖的立法意图,一方面是为了便当当事人的诉讼,答应当事人自行约好统辖地,另一方面也是便当法院对案子的审理,有利于案子现实的查明。但由于劳作合同的特殊性,约好的统辖地可能与争议的联络并不严密,并不便当案子现实的查明。一起在用人单位所在地间隔劳作者的劳作日子地较远的情况下,约好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辖,则会对劳作者的诉讼带来较大困难,亦不契合协议统辖的立法主旨。
综上,劳作合同中约好劳作争议胶葛由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该约好给劳作者构成显着不便当,劳作者建议该约好统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事例】张某于2011年5月1日入职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司机,作业地址坐落天津市滨海新区,两边签定有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劳作合同(甲方为A公司,乙方为张某),合同第十二条约好:“劳作争议的程序为……,不服裁定判决的一方,可在收到裁定判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A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上述劳作合同第十二条系格局条款。
合同实行中,两边发作胶葛。2012年9月19日,张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A公司付出其违法免除劳作联络的赔偿金103950元。2013年3月8日,裁定委作出判决书,判决:1.A公司付出张某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赔偿金20790元;2.驳回张某的其他裁定恳求。张某对裁定判决不服,申述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A公司未申述。
一审法院向A公司送达申述书及开庭传票,A公司在辩论期内提出统辖异议,并建议根据其与张某签定的劳作合同,不服裁定判决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统辖权,恳求:要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律师说明】
本案首要触及在劳作争议胶葛中,两边是否能够就案子统辖法院进行约好,劳作合同中假如呈现约好统辖的条款,其效能应怎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合同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践联络的地址的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可见,合同胶葛或其他产业权益胶葛能够适用约好统辖,劳作合同尽管具有一般合同的表象性特征,但约好统辖构成劳作者诉讼显着不便当的情况下,不该适用约好统辖。
首要,劳作合同具有特殊性,其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本质性差异:
(1)一般民事合同表现的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两边签定合一起能够自在表达自己的志愿,构成合意再签定合同,而劳作合同一般是格局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不会与劳作者就合同条款进行洽谈,劳作者很难就格局条款进行改变;
(2)一般民事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具有相等的民亊主体位置,签定合同后仅需承受合同条款的束缚,两边当事人之间没有从属联络,而劳作联络具有人身依附性,两边当事人主体位置存在本质含义的不相等,劳作者需承受用人单位的办理,恪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缔约位置。因而,若答应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中运用约好统辖的条款,并承认该条款的法律效能,一般会扫除劳作者的诉讼权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约好统辖的立法意图,一方面是为了便当当事人的诉讼,答应当事人自行约好统辖地,另一方面也是便当法院对案子的审理,有利于案子现实的查明。但由于劳作合同的特殊性,约好的统辖地可能与争议的联络并不严密,并不便当案子现实的查明。一起在用人单位所在地间隔劳作者的劳作日子地较远的情况下,约好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辖,则会对劳作者的诉讼带来较大困难,亦不契合协议统辖的立法主旨。
综上,劳作合同中约好劳作争议胶葛由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该约好给劳作者构成显着不便当,劳作者建议该约好统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